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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即将保质期的食品管理方法实施

晚期食品在外包装上标注进行销售

在生活中,商家通常通过降价和促销手段销售接近保质期的食品。 但是,市场监管部门仍发现少数商家利用屏蔽、临时食品标签制作、临时食品和过期商品捆绑销售等非法手段欺骗顾客。 为进一步细化管理,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审议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接近保质期的食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9月12日起施行。

亮点1统一保质期,3天不设保质期

根据《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食品接近保质期,按照以下规定明确:(一)保质期在半年以上的,接近保质期为30天(二)保质期在九十天以上不满半年的,保质期接近二十天。 (三)保质期30天以上不满90天的,保质期接近10天。 (四)保质期10天以上不满30天的,保质期近2天。 (五)保质期四天以上不满十天的,保质期接近一天。 鼓励经营者制定比上述规定更严格的食品保质期标准。 国家标准允许不标注保质期或者保质期在3日以下的食品,不设接近保质期的。

解读:该处理商判定食品即将保质期,在全区范围内实现统一,规范即将保质期的食品期限,减少即将过期的食品和过期食品发生混淆的概率。

亮点2百货商店,超市应设有专区,临季食品应标注

根据《办法》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接近保质期的食品管理制度。 商场、超市应当设置接近保质期的食品专柜或者专柜,在醒目位置标注“接近保质期的食品专柜”或者“接近保质期的食品专柜”。 其他经营者应当集中保管、陈列、销售接近保质期的食品,并作出醒目提示。 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的特点,区分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 未设置接近保质期的食品销售区或专柜的,等待销售的接近保质期的食品必须标示为“接近保质期的食品”。

《办法》第六条:与其他商品捆绑销售的接近保质期的食品,必须附有“接近保质期的食品”的标签。 捆绑销售时,不得隐瞒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解读:建立接近保质期的食品管理制度。 进一步细化接近保质期的食品进货、销售、储存、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让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的责任,不要扰乱接近保质期的食品和过期食品、一般食品的管理。 (记者梁静)


(作者:梁静)

标题:“广西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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