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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南宁市联合执法部门通过市场检查禁止出售野生动物。 记者宋延康摄影

昨天,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将提请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在野生动物保护措施、禁止食用、有限利用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 s2/ ]保护措施

加强疫源疫情监测和收容抢救

目前,广西陆生野生脊椎动物1906种,国家一级25种、国家二级147种,分别占国家保护物种总数的21.6%、47.9%。

野生动物种类繁多,国家上位法禁止全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和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但并非所有野生动物都属于保护对象。 因此,明确野生动物的概念有助于明确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特别是禁食范围。 因此,条例草案将野生动物定义为“用自然状态或人工环驯化的动物,包括人工繁殖、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保护范围包括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中规定了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保护的其他野生动物。 并要求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情监测和收容抢救,依法禁止捕获、狩猎、捕获和人工繁殖野生动物,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确定扣押、扣押等监督检查职权,将野生动物各项保护措施落到实际场所。

“广西拟立法保护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狩猎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

断食管理

全面细化执行“禁止食用”相关要求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野生动物滥用的突出问题和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风险,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虽然食用野生动物的风险很大,但“野味产业”仍然规模巨大,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了重大风险。

条例草案设有“禁食管理”一章,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全面细化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要求:受禁止食用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包括人工繁殖、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在野外环境中自然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不得以生产、经营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食品的食用或者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购买、运输、携带、配送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有关经营者不得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提供交易、费用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 不得发表推广、引导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复制品的广告。 饲养以食用为目的不得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为了科学研究实验、药用、展示、党物饲养等非食用性利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和检验检疫。

“广西拟立法保护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狩猎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

并规定,违反上述禁止规定的,设立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限利用

通过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分级管理批准制[/s2/]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殖、公开展览、特殊情况需要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条例草案比较了严格管理的立场,规定了等级管理批准制度。

例如,需要销售、购买、利用国家积分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在自治区重点销售、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经设区的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采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性。 另外,规定运输、携带、送达受法律法规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必须保持合法的来源说明和检疫说明。

另外,为了防止不法分子非法采用和利用合法文件,条例草案禁止伪造、转让、出借专利狩猎证、狩猎证、捕获证、人工繁荣许可证、专用标识或销售、购买、出借、非法使用批准文件、进出口许可证书等批准文件,设立相应的法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开始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相关法律的编纂工作,国家级相关配套规定还没有出台和完善。 因此,条例草案应当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法律的制定情况及时调整和补充。 (记者彭媛媛)

(作者:彭媛媛)

标题:“广西拟立法保护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狩猎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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