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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自送走恋人,妻子能夺回共同财产吗? 女员工怀孕被调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违法吗? 父母可以干涉女儿的结婚自由吗? ……你知道许多女性在面对婚姻家庭和生活工作的各种情况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吗?

昨天,记者从南宁市妇联获悉,年至年末,南宁市妇联系统接到来电共计2300多件。 反映的问题中,婚姻家庭权益类问题最多,达到71%。

市妇联通过4年典型案例采取案件普遍法,并特别注意广大妇女,如果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可以拨打全天候公益性妇女问题咨询专线南宁市妇女儿童维权热线5503320求助。

例1

丈夫私下赠送恋人房产的妻子可以取回财产吗?

小张和小李是大学时代认识的,2005年登记结婚。 在婚姻逐渐平淡的时候,小张结识了热情的面包,并逐渐发展成恋人关系。 小张用卡全额支付房费的方法,购买了多处房产寄给了潘先生。 李先生知道两人的关系后,认为丈夫赠送的不动产是夫妇共同的财产,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潘先生返回。

●纷争的焦点:

在本案中,丈夫因日常生活需要,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事后也未经妻子追认,是否属于无效行为? 妻子有权要求赠与人归还吗?

以事件普及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意见。

在本案中,丈夫将财产转移给恋人,显然属于“不是日常生活的需要”。 由于夫妻一方无权处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其赠与行为侵犯了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利。 而且,这种赠与行为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社会公德。 出轨本身是违背公德的。 因此,基于婚外情的赠与行为也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本案最终经过双方协商,以解约的方式结束,李先生如愿回到了她的财产。

例2

前夫不服判决带儿子去她该怎么维护监护权?

年12月,经一审法院判决,赵先生与丈夫雷先生正式解除婚姻关系,考虑到各方面情况和综合因素,双方共同培养的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判处赵先生。 雷先生接到判决书后,不服两个孩子的监护权归属,于是上诉将儿子的监护权归于自己,在没有通知赵先生的情况下将儿子从幼儿园带走。

目前,雷先生起诉孩子监护权的上诉已经立案。 但是,由于无法联系到雷先生,担心儿子状况的赵先生只能向市妇联求助。

●纷争的焦点:

雷先生私自带走孩子的行为违反法律吗? 赵先生怎样才能从前夫那里接儿子,夺回儿子的直接监护权?

以事件普及法律

在审判未生效之前,赵先生没有更好的方法直接主张对自己儿子的监护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 离婚后,孩子即使由父母直接抚养,也是父母双方的孩子,父母对孩子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在明确直接监护权归赵先生的审判生效后,赵先生可以根据生效的审判文件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维护自己对孩子的直接监护权。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拒不执行有关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子女探望等的判决或者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人和机构应该合作执行的责任”。

例3

结婚被母亲干涉,女儿抗争该怎么办?

30岁的小江认识了近50岁的小叶并坠入爱河,但这场忘年恋遭到了小江妈妈小黄的强烈反对,通过跟踪、小江企业的吵闹等手段被迫与男朋友分手。 结果迫于母亲的压力,小江不得不答应分手。

分手几个月后,江先生发现怀孕了,答应妈妈和叶先生结婚,叶先生也表示要赠送不动产,以保证江先生和孩子将来的生活。 但是,黄先生态度坚决,不惜以死相逼,要求小江先生进行分娩手术。 万不得已,小江只好辞职躲藏,向市妇联求助。

●调解的想法:

据市妇联工作人员介绍,小江两岁时父母离婚,由黄独自抚养。 由于在父爱不亲的环境下长大,上了年纪的异性对江的关怀很容易给她带来心理上的依赖,这也是对父爱的渴望所致。

另一方面,江先生隐瞒母亲恋爱怀孕的行为让黄先生感到深深的创伤,女儿不理解不尊重自己,觉得多年的辛苦没有回报。 考虑到母子两人缺乏比较有效的信息表达,妇联工作人员建议母女两人冷静一段时间后,坐下来好好谈谈,站在彼此的角度考虑问题,相互尊重和理解,向黄先生普及婚姻法相关知识。

以事件普及法律

黄先生跟踪、辱骂、监禁女儿,限制女儿的人身自由,以死相逼,干涉女儿婚姻自由的这些行为,明显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刑法》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承包、买卖和其他行为。 禁止通过结婚索取财产。 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任何一方不得强制或干涉另一方。 《刑法》第257条:因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例4

怀孕后离开原单位的公司行为合法吗?

32岁的小芳在幸福的婚姻生活中很稳定,在升职的时候被发现怀孕了。 小芳知道企业怀孕后,把怀孕4个月的她从财务岗位调到销售,这让她非常不公平,也很委屈。

销售一周后,身体不适的小芳要求企业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但企业因员工的需求拒绝,小芳认为在企业工作不到3年就怀孕生子会“损害”企业的利益。 很遗憾,小芳只是向市人社局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并向市妇联投诉。

●纷争的焦点:

用人单位让怀孕的女员工做体力劳动的员工合法吗? 小芳能顺利生孩子,保住她的工作吗?

以事件普及法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生孩子的夫妻,其工作人员不得扣除假期期间的工资、津贴、补助金和奖金。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另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说明,安排其减轻劳动量或者适应其他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工作,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在本案中,小芳的用人单位在小芳怀孕期间不仅没有减少她的劳动强度,反而派遣她到孕妇不适当的劳动岗位,增加她的劳动强度,明显违反了国家相关法规。 最终芳先生辞职回到老家,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芳先生一定的赔偿。

(注:正文示例中涉及的人物均为假名)

(记者陈蕾)

(作者:陈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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