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142字,读完约3分钟

朱某金等17名被告出庭受审(南宁中院供图)

南宁云-南宁晚报(记者周志英通讯员孙晓梅欧阳杰) 7月12日在南宁市中院开庭审理被告朱某金等17人参加组织、指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名案件,为自治区扫黑打卡督查一案。 公诉机关自2009年11月起,以朱某金为组织者和领导人的犯罪组织及其组织成员多次在广西、广东等地采取诈骗和非法拘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挪用资金等多种犯罪活动,危害违法、压迫、民众 由于该案涉及人数、罪名众多,案件多且繁杂,预计审判将持续7天,案件将择日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从2009年11月16日起,被告人朱某金等人依靠钢材押金生意,欺骗广西某建筑工程有限企业负责人张某签订虚增钢材交易本金数百万元,以此骗取张某某数百万元。 此后,朱某金等人通过召集亲属、笼络同乡等方式迅速发展为犯罪组织,在南宁市和周边城市实施诈骗等多种犯罪行为而酿成案件。

该犯罪组织以血缘和籍贯为纽带,发放工资提成,协助成员逃避刑事处罚等方式笼络和管理组织成员,有特定的组织者、领导、固定的骨干成员,有特定的阶层和职责分工,形成了稳定的犯罪组织。

其中,朱某金是该犯罪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人被告人庞某礼、尹某林、徐某、朱某是该犯罪组织的骨干成员。 被告胡某冬等5人是该犯罪组织的积极参加者。 被告李某等7人是该犯罪组织的通常参加者。 该组织以企业的形式运营,朱某金是企业的实际管理者和最高决策人,逐渐形成了决定组织内人员管理、职责分工、行为规范、利益分配、行为规范等几个事项的不成文规定。

本组织一方面以本金虚增、高债垒等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另一方面以挪用资金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巨额财产,非法获利8000多万元,部分利润为职工提供住宿、发放工资扣除、代为赔偿等,支持本组织的活动

从2011年11月开始,以朱某金为组织者和领导人的犯罪组织及其组织成员多次在广西、广东等地采取诈骗和非法拘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诈骗21起、非法拘禁3起、敲诈勒索2起、抢劫、资金挪用等多种犯罪活动,打击、镇压、挪用等

该犯罪团伙常年在广西南宁市和周边城市等地活动,严重影响钢材销售和房地产行业,严重干扰和破坏了受害者、受害企业、公司的正常生活、生产和经营秩序,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金等17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分别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挪用资金罪追究被告人朱某金等17人的刑事责任。

在审判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展开法庭调查,双方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本案争议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由于该案涉及人数、罪名众多,案件多且繁杂,预计审判将持续7天,案件将择日宣判。


(作者:周志英孙晓梅欧阳杰)

标题:“非法获利8000多万元 广西17名涉黑团伙受审”

地址:http://www.nh-inco.com/nnzx/98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