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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调整相关税费政策实施期限,以支持疫情防控、公司减缓贫困和恢复生产。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0号)、《财政部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快速发展改革委公告年第11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至年12月31日止实施 (总台中央视记者王楠)


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执行到今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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