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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申请批准手续,扩大被支援对象范围

南宁对城乡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标准

南宁云——南宁日报报道,为了统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其他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比较有效的联系,建立了城乡统一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消除了城乡特困人员救助方法的差异,市政府近日表示:“ 与以往实施的相关政策相比,新政策在统一城乡特困人员赡养标准、简化申请审批手续、扩大受援范围等方面具有亮点。

《办法》规定,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60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和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并具备以下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不能规定赡养义务人;

根据《办法》,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60岁以上老年人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1、2级肢体、视力障碍,残疾等级为3级以上的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

无生活来源标准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相应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或罹患重病、生活自理能力丧失等情况下,长时间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可以视为无生活来源。

需要观察的是困难人员中的未成年人,16岁以上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可以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

《方法》的最大亮点是统一了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 过去,南宁市各县、城镇(开发区)及城镇(开发区)所属的农村特困人员,实行不同的基本生活标准。 方法中,几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均统一为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以上。 现行标准已经超过《办法》明确标准的,可以按照原标准执行,以免待遇下降。 护理标准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我管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护理)和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三个阶段。 其中全自我管理不补助各县、城市(开发区)半护理人均每月在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以上明确的全护理人员每月在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以上明确。

被列入特困供养范围的特困人员,在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住房保障、殡葬服务、教育救助、护理服务等方面有保障。 例如,提供粮食、副食、生活用水力发电燃料、服装、被子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花钱等。

申请手续也简化了,根据《办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互联网审查,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疾病或残疾情况等说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申请,具体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及赡养、抚养、赡养情况,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用广西社会救助新闻管理系统对新申请认定对象实行无纸化受理。 《办法》还确定,特困人员的私有财产和土地承包经营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放弃上述权利作为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条件。

(作者:阮晓莹)

标题:“拓展受助对象范围 ​南宁出台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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