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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二审

如果不增加农村生活垃圾的投入规定并按规定投入,将受到处罚

2019年12月31日,《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二次审议。 此次提请第二轮审查的条例草案增加了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入的规定,并增加了未按规定投入的违法行为人将受到处罚或选择参加相应社会服务的复印件。

城市和农村的生活垃圾分类区别对待

按照国家标准,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类别为可回收物、厨房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但是,农村生活垃圾量广、分布分散、组成成分多、复杂,解决垃圾所需的配套设施、人员队伍、资金保障和行政监管体系落后等问题。 为此,《条例(草案)》对城乡生活垃圾进行了区别对待,制定了不同的投入规律和管理方法。

结合地方先进经验和我市横县石井村探索的《二级四分法》分类方法,《条例(草案)》增加了一点符合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如农村生活垃圾分为易腐垃圾(湿垃圾)和难腐垃圾(干垃圾)两类 与农村生活垃圾解决费问题相比,《条例(草案)》规定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采购、农户缴纳等途径筹集。

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介绍,农村生活垃圾如何分类投入、分类管理有待深入论证,目前已委托第三方进行深入判断,并正在进一步审议中。

确定各部门和管理负责人的分工

在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中,各部门和管理负责人是如何分工的? 根据《条例(草案)》,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建设,由政府承担责任和义务,例如建设焚烧发电厂、垃圾填埋场、厨房垃圾处理厂、垃圾中转站等,设置粗大垃圾、装修垃圾等的分拣、拆解场所,配置分类运输车辆等 在农村,县(区)人民政府建设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存放处、转运站等收集设施和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解决设施,必要时配备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分类运输车辆,合理配置生活垃圾分类利用物回收网站。

生活垃圾的分类涉及千户,如何定位管理负责人? 《条例(草案)》确定,已建成的居民区,实行物业管理时,由物业服务公司组织建设。 城中村、农村居住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负责人。

不按规定投入,就会面临处罚或社会服务的选择

根据《条例(草案)》,未依法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修改。 逾期未修改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另外,为了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大体情况,《条例(草案)》还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申请参加与生活垃圾分类事业相关的社会服务,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为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 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记者杨盛)

标题:“南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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