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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云-南宁信息网信(记者李琴)《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 7月31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条例》基本情况。 记者从发布会获悉,违反垃圾分类条例,个人最高罚款200元。

会议现场。 记者李琴摄

违反垃圾分类条例,个人最高罚款200元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如斯表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将生活垃圾按照各自的分类,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单独堆积在指定场所的厨房垃圾必须过滤水分后投入,含有易碎液体或有害液体的垃圾,请采取防止破损和泄漏的措施后再投入等。 任何单位和个体不得随意倾倒、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为了确保居民按照分类要求投入垃圾,《条例》确定了管理者、垃圾产生者、解决者各自的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一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推广、协调、指导和监督,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各类区域或者场所的所有者、村居委会、物业服务公司等所有权利人、管理者,都是生活垃圾分类投入的管理负责人,必须指导监督生活垃圾的分类投入活动,制止、纠正不符合分类投入要求的行为。 对于不改正的行为,必须向执法机关报告。

对未按规定分类的投入等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倾倒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另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分类投弃垃圾等不文明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向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参加社会服务,并经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

限制一次性采用不重复的用品,从源头控制垃圾的产生量

生活垃圾减量化是减少环境污染、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措施,是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关键,必须在源头减量上下功夫,减少源头垃圾的产生。

对此,《条例》第五章对生活垃圾源减量作出了要点规定:首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生产、流通、费用等行业的生活垃圾源减量机制,各功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关政策,进行垃圾减量化、减量化、减 二是要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公司和其他公共机构发挥模范领导作用,减少一次性采用不重复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要一次性采用不重复的杯子。 第个是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减少一次不重复包装材料的采用,酒店、酒店经营机构不重复客房一次日用品,餐饮服务提供者重复顾客一次碗、筷子、汤等餐具 是鼓励回收可回收物和资源化利用,逐步限制不可降解的塑料袋,鼓励采用可降解、可回收的环保包装、绿色包装。 五是推进蔬菜上市、清洁农副产品城市化。

“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8月1日起施行,违反条例个体最高罚款200元!”

目前,南宁市各积分领域主管部门也对禁止录用的不重复办公用品目录,制定了不重复餐具、不重复塑料制品的指导意见,以及快递领域、电子商务公司的包装减量和回收实施指导意见。 酒店经营部门采用不得自主提供的不重复用品目录等生活垃圾源减量政策文件,下一步开展不重复组织整体限制等生活垃圾源减量专项整治行动。

加强对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的管制

为了加强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各环节的管理,确保各环节协调有效地运行,《条例》根据不同类型生活垃圾的特点,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1确定分类收集要求、厨房垃圾、其他垃圾必须每天定时收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必须在生活垃圾收集单位和管理负责人约定的时间定期收集或预约收集等 二、确定分类运输要求,分类生活垃圾不得混装、混运。 必须实行密闭化运输。 运输车辆必须清楚标示垃圾种类,运输过程中不得向沿途倾倒生活垃圾、泼污水。 3是决定处理单位的义务,包括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技术,配备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维持正常运行,按规定解决废水、废气、废物、噪声,防止对周边环境的污染等。 4是为了建立拒绝制度,确保垃圾分类的推进,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机构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时,要求重新分类,不重新分类时

“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8月1日起施行,违反条例个体最高罚款200元!”

有些地方加强农村垃圾的分类管理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自治区党委、政府近年来大力推进农村清洁工作的实施,我市农村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村居民的环境保护、生态文明意识已经有了很大提高。 有了这个基础,《条例》一方面规定按照统筹城乡快速发展和分类处置的要求,对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实行与城市相同的标准。 另一方面,根据农村地区的实际,确定了农村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主体责任,规定了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的相应责任。 另外,考虑到农村地区的特殊情况,对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不应该采取一律集中处理的方法。 《条例》规定,具备运输条件的村屯必须将生活垃圾运输到县、乡镇、村设置的垃圾集中解决设施处理。 不具备运输条件的村屯应当在当地环境容量范围内,合理选择经济、适用、安全的处置措施在当地解决。

“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8月1日起施行,违反条例个体最高罚款200元!”


(作者:李琴)

标题:“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8月1日起施行,违反条例个体最高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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