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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云-南宁日报(记者莫岚山远通讯员杨樫)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7月16日起在广西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根据规定,可以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分别给予表彰、功绩记录、大功记录、称号授予奖励。

最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贯彻〈事业单位职工奖励规定〉的事项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广西现实情况出台奖励措施,包括适用范围、奖励的条件和情况、奖励的种类和权限、奖励的比例

《通知》规定,奖励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按照奖励规定分别确定可以授予表彰、功绩记录、大功记录和称号的奖励。 其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在总量控制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事业单位集体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为执行专业任务而组成的工作人员集体、机关工作人员集体。

根据《通知》,事业单位的奖励可分为定期奖励和适时奖励。 记录表彰和功绩的定期奖励,结合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对每年开展的表彰和功绩的及时奖励的开展时间、次数不作限制。 记录在案的大功定期和及时奖励由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及时开展的记录在案的及时奖励也可以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奖励名单,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在奖励比例方面,《通知》的积分决定细化定期奖励的比例,给予集体奖励、功绩,通常分别不超过集体总数的20%、2%。 员工的表彰、功绩记录通常分别在员工总数的20%、2%以下。 事业单位整体突出的是,其工作人员的表彰比例通常在25%以下。 细分了“通知”和“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的可提高比例。 也就是说,获得集体表彰的事业单位可以将其工作人员的表彰比例提高到22%。 获得集体功绩以上奖励或连续两年以上获得集体表彰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的表彰比例可以提高到25%。

对奖励的奖金标准,《通知》确定事业单位集体奖励不发放奖金。 个人奖励标准为表彰1500元、功绩3000元、大功10000元,授予称号和荣誉称号的人员奖金发放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绩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绩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奖励所需经费来源按奖励人所在单位目前的经费渠道办理。

(作者:莫岚山远杨樫)

标题:“广西出台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奖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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