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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庥实、天下安”粮食安全是社会稳定的“压舱石”,耕地是粮食安全的基础。 最近,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联合发布了《关于农村耕地建设“八不许可”的通知》《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公布了“八不许可”的“负面清单”,以保护耕地复增制度,保护耕地

那么,此次新政出台,采取那些措施,进一步遏制新农村乱占耕地的建设行为? 围绕“八不许可”要如何采取综合措施,统一处理控制增长和库存处置问题? 是否应该进一步保障农民依法建设住宅用地的诉求? 自然资源部的相关人员解读了这一点。

认清现状

农村乱占耕地的建设现象仍然在扩大

党的十九大以来,各地各部门共同开展了“大棚”、“违章别墅”等专项整治,起到了一定的冲击作用。 但是,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现象仍然猖獗,表明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问题从局部地区蔓延到全国范围内,从普通房屋蔓延到楼房别墅,从农民居住到非法销售,从单一房屋蔓延到组织。

自然资源部相关人士表示,这些现象首先是因为认识不足。 多个地方都认识到耕地保护的重要性,但说到具体问题,就会觉得“我占几个,不妨碍大局”、“多占罚款利益”,耕地保护很重要,做起来没那么重要。 其次是土地执法不严。 自然资源系统和地方政府存在一定程度上监管不足的问题,自然资源审计力度和科学性也不够,地方政府担心严格执法会阻碍当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和乡村振兴,土地违法调查力度不够,责任追究还不够严格。

而且,好处驱动、违法价格低也是首要原因之一。 以前,违法占1亩耕地最高罚款2万元,金额很低。 涉嫌非法侵占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 此外,还存在政策法律不完善的问题。 例如,法律规定农村村民违法建设住宅,无论是否符合计划,都必须拆除,但实际上存在调查困难、难以落实的问题。

“农村乱占耕地建设问题费时、涉及面广、问题突出,不仅包括住宅类房屋,还包括公共管理服务和工矿、仓库、商服等产业类房屋。 这里存在着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的问题,以及需要改进管理和服务,保障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的合理用地诉求的问题。 ”。 负责人指出。 “胡乱占领农村耕地建房的问题如果不坚决遏制,就会出现不可收拾的局面。 ”。 负责人说。

自然资源部有关人员强调,当务之急是制定单行改革,坚决停止增量,防止违法违规面积进一步增加,再次非法占用耕地。 历史库存问题的整治,必须重视工作方法,把握工作要点和节奏,逐步整顿、分类处置,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 保障农民合理的住宅用地诉求,另外,整治要点占据了诸多占用、非法销售等恶意用地建设行为。 “此次新政的出台,是从“闭塞”和“疏”两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堵塞后门,采取较为有效的措施打开前门,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新的违法违规问题,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合理用地诉求。 ”负责人说。

严密堵住“后门”

坚决抑制新占用耕地建房

《关于乱占农村耕地建房“八不许可”的通知》采取直接办法,列举了目前最突出、最明显的8种典型违法情况,并向社会广泛传播公告,是要提高全社会的法律用地意识,发挥事前预防和预警教育作用, 另一方面要知道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树立用地意识,不能占用未批准的耕地建设房屋。 另一方面,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乡镇和村组干部必须知道耕地受国家严格保护,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或提请老百姓批准宅基地时,不得非法批准或越权批准。

自然资源部有关人员表示,《关于农村耕地建设“八不许可”的通知》立足于“耕地”和“建设”两个关键点,八种乱占耕地建设的典型情况,不允许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居八种情况之首,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的总 并且,每种情况都涵盖多种违法情况,对不同的违法行为,要根据具体违法事实,依法惩处。 另外,对“八不许可”未涵盖的其他农村擅自占用耕地的行为,也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该负责人对政策出台后发生的新违法行为,各地应当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认真解决,应当拆除、没收的没收、复耕的恢复耕作条件,追究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在行政责任追究中,对监管不到位、失职、不作为、乱为的国家公务员,要严格追究责任。 在刑事责任追究中,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非法占地行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达5亩以上,通常耕地达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破坏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转让行为,非法转让、转卖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通常耕地达到10亩以上,非法利润达到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土地行为,永久基本农田达10亩以上,通常耕地达30亩以上,以及达不到上述标准,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破坏等恶劣情节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 s2/ ]打开“前门”“/ s2/”。

切实保障农民住房建设的合理用地诉求[/s2/]

农村侵占耕地建设村民住宅的现象,其中不少是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的情况。 既有地方政府的原因,也有政策设计的原因。 因此,必须从现实情况出发,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合理用地诉求,从源头上处理非法乱占耕地建设村民住宅的问题。

“为此,《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提出了一些比较措施,总结为三句话:‘计划单列、审批下放; 观察管制、统一占用的一户一户、分户合理性。” 自然资源部的相关人员说。

其中,比较了规划指标诉求不平衡、指标采纳要求不确定、指标挪用等地方反映突出的问题,采用自下而上、需求保证的方法,以县域为单位,由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实际需要,共同提出用地诉求,增加规划合理性 采用自上而下、专业保障的方法,划分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产业建设,对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计划指标单列安排,通过县级专业管理,防止阻拦、挤压和挪用。 当年保障不足的情况下,下一年度优先保障,强化计划的保障性。 并通过合理用地、实际销售的方法,按照“规划跟着项目走”的改革思路,规划指标的适用应以村民住宅的实际用地为准,防止宅基地批地,不浪费,强调规划的实效性。

“堵后门+开前门,自然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农村建房新政”

比较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审批水平高、周期长、申报书多等问题,提出地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将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审批事项委托县级政府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及时保障村民住宅的合理用地诉求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通知从有计划地预留空间,统一执行耕地占地平衡,严格执行标准等方面确定。 ”。 上述负责人指出,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实用村规划应当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 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方法统一实行补充平衡。

另外,通知重申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特别观察分户的合理性的基础上,强调“三个都不行”。 一、依法执行“一户一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不得随意变更。 二是观察分户合理性,搞好户籍管理联系,不得相互设置前置申请条件三是比较地方出现的问题,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域外拆村,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一方面从源头上防止耕地乱立问题,保障村民住宅建设的合理用地,另一方面严格保护耕地,防止耕地“非农化”,两者不得偏废。 自然资源部有关人员表示,“各地抓紧落实,根据现实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加强合作与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合理用地诉求,严格保护农民宅基地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处置违法建设耕地的村民住房问题。”

标题:“堵后门+开前门,自然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农村建房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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