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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学习民法典,要点是把握民法典的中国特色,探索其规范功能,确定面临的社会问题,了解其背后的深刻含义,在案件中落实民法典,更好地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功能。

各级检察机关要特别重视民法典的学习和研究,培养熟悉民法典的专家型人才,在“四大检察”中推进民法典的贯彻实施,全面提高检察工作质量。

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民法典全面梳理了以前杂乱无章的民事法律规范,加以系统编排,不仅梳理了不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快速发展阶段的法律条文,而且对以前流传下来的民法理论突破了创新,展现出了鲜明的中国特色。

好好学习民法典,是建立优秀“四大检察机关”的前提和基础。 检察院学习民法典,要点是把握民法典的中国特色,探索其规范功能,确定面临的社会问题,了解其背后的深刻含义,在案件中落实民法典,更好地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功能。

/ S2/]民法典和刑事检察

长期以来,刑事检察工作似乎普遍存在着基本不使用民法规范的认知误区。 因此,从事刑事检察工作的人学习和研究民法理论的热情不高,难免有些懒惰。 事实上,掌握民法典和民法理论对做好出色的刑事检察工作至关重要,无论是刑事案件公诉还是抗诉,民法典和民法法理学都必须被视为案件的基本规范之一。

第一,刑法条文中的空白罪状、开放性构成要件、民法用语等将民法典的适用勾结于刑事检察工作。 首先,空白罪状并不能具体证明犯罪构成要件,需要参照、援引其他法律规范加以明确,民法典对此可以起到一定的填补、补充作用。 其次,刑法对非法作为犯中的人的义务、过失犯的预见能力、预见义务等缺乏具体详细的规定,检察官在处理刑事案件时需要根据民法典等法律规范进行认定,并判定其行为是否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 最后,我国刑法条文中采用的许多术语,如财产、遗失物、合同、婚姻、买卖、法人、自然人等,需要结合民法典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民法是第一保护规范,刑法是第二保护规范,犯罪的认定不得违反民法和民法法律,应当防止以刑事案件的名义介入民事纠纷、经济纠纷。 由于某些行为在民法上得到了肯定的评价,前置法层面缺乏违法性,因此不应当依照刑事法追究刑事责任也是刑法谦抑性的体现。 例如,“无论侵害公民个人新闻的行为多么猖獗,后果多么严重,只要民商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中的调整性规则没有确立公民新闻权调整为前置法中的调整性法益,对侵害公民个人新闻的行为就行使处罚权 ……这就是刑法第253条之一增设侵害公民个人的新闻罪之前必须处理的重要问题”。 民法典》第1034条界定了个人新闻的定义,确定了对个人新闻以外的非个人新闻适用个人新闻保护的规则,第1035至1039条规定了自然人个人新闻保护的具体规则,弥补了上述刑法规范的逻辑缺陷。

“【法学汇】落实好民法典,全面提升“四大检察”品质”

第三,民法典加强管理责任,为刑事检察工作提供越来越多的线索,有助于提高案件实效。 根据民法第942条第2款的规定,对违反物业服务区域内治安、环境保护、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立即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协助解决。 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机关、公司、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分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第1254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公司等建筑物管理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的产生。 其中许多为民法典增加了规定,检察机关处理刑事案件,对管理责任不落实的,向行政主管机关提出纠正相关机关违法行为的检察建议,防止因管理不善再次发生犯罪案件,充分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风险 管理主体故意纵容犯罪的,检察机关可以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前提下,根据民法典,以不懈怠履行为义务,追究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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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和民事检察

民事检察工作与民法典最为密切相关,民法典和民事特别法共同形成了文案庞大、形式多样、规范庞杂的民事法律体系,所有民事诉讼案件都必须按照这些民法规范进行审判。 换言之,民事检察工作所依据的基础性法律规范是民法典和民事特别法,民法典的颁布对民事检察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检察人员学习民法典的任务最为重要和紧迫。

检察机关通过对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监督,发现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运行等方面存在的错误,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通过抗诉启动再审程序,依法纠正误判,保证民事法律规范的统一实施,成为民事主体 民法典各篇对旧规则和古来流传的民法理论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正和创新,如果不掌握民法规范及其背后的民法理论,就很难正确发现生效审判的错误,有时也会混淆正误。 如果提出检察建议和抗诉的检察机关找不到准确的请求权基础规范,就不容易得到被监管者的同意和支持,达不到保护民事主体权益的目的,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因此,民事检察不仅要全面学习和熟练掌握民法典的规则,而且要熟悉民法理论。 只有这样,才能正确行使民事法律监督的权力,提出民法典的监督意见,纠正误判,发挥民事检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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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2/]民法典和行政检察

民法典与行政机关职务关系密切,从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检察人员应当加强民法典的学习,保证行政检察案件的事务质量。 行政检察是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其首要依据是行政法律法规,但行政法行业出现漏洞时,需要适用民法典规范加以弥补,而且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经常纠缠在一起,检察官对民法典规范只有心中有数,才能妥善处理案件。 以登记纠纷为例,行政机关对登记复印件的审查多为形式审查,行政诉讼难以只审查登记机关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处理许多复杂的权责关系纠纷,因此检察官在监督行政案件时,从民事规范的角度出发,包括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在内的一系列

首先,从实证法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已经安装了民事法律规范可以进入行政协议的行政诉讼的“阀门”,在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履行、合同 从司法实践看,适用民法规范填补行政法行业规范漏洞,不仅涉及行政协议的案件,所援引的民法规范也很广泛,民法大体上也有善意取得、不当得利、紧急避险等民事法律制度,当事人的年龄、行为能力、住所、诉讼时效制度等为“共同规定” 因为民法的产生早于行政法,其规定更系统、细致、成熟。 因为法律概念的内涵已经由民法规定,在行政法中没有进一步重复规定。 检察官必须知道这一点,不能简单地评价法官援引民法规范审判行政诉讼案件“适用法律错误”。 另外,行政法中出现的多个概念不像民法规范那样具备成熟完整的理论内涵,有时另行解释,或导致法律体系不协调或法律适用矛盾,需要参考民法中的相关理念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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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由一些行政机关承担登记管理的职责,仅民法典中出现的登记种类就包括户籍登记、身份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不动产登记、船舶、航空器、汽车等动物物权的登记、居留权登记、地役权登记、抵押 行政机关对登记文案的审查多为形式审查,但行政登记与实际权利状态完全不一致时,要评价行政机关是否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必须根据相应的权利归属、变动和保护规范,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这就要求检察官熟练掌握和充分利用前述权利规范,满足行政机关对法律监督的要求。 最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对前述权利规范的变更包括:住房建设用地的开采权期限届满自动延续规则(第359条)、附加规则(第322条)、居住权规则(第366条至第371条)、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转让规则(第406条)、离婚的离婚冷静期(第3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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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由于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可能侵害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检察机关应当关注民法典中对民事权利保护的重大调整。 例如,在特定情况下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第16条),粗略规定互联网虚拟财产属于法律保护对象(第127条),加强隐私和个人新闻的保护(第1032条至第1039条)。

民法典和公益诉讼检察

对刑事责任标准高、民事救济不足、行政监管失灵的部分案件,检察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积极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提起公益诉讼。 关于社会利益的保护,民法典也有许多突破和超越陈规的地方,检察需要深入学习,从民法典中探索和扩大公益诉讼,以获取营养。

首先,关于肖像权的规定,民法典取消《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营利目的”的表述,明确肖像权的内涵,民法典第1019条第1款对肖像权侵权行为进行扫描。

其次,民法典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第1232条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民法第1234条增加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规则,规定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为生态环境损害的特殊责任承担方法。 民法第1235条规定,国家规定的机构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向侵权人请求生态环境损害相关损失和费用,并为检察机关对环境污染侵权人主张赔偿的范围提供确定的法律依据。

另外,民法典规定了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在特定情况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适用范围、构成要件等方面为检察公益诉讼探索惩罚性赔偿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思路。

最后,民法典为公益诉讼案件的行业拓展和制度探索提供了思路。 例如民法典可以加大个人新闻的保护力度,针对目前频发的个人新闻泄露、非法利用等问题,积极探索相关侵权的公益诉讼。

如上所述,熟练使用民法典是建立优秀“四大检察机关”的前提和基础。 在民法典各项法律监督工作中发挥重要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特别重视民法典的学习和研究,培养熟悉民法典的专家型人才,在“四大检察”中推进民法典的贯彻实施,全面提高检察工作质量,为推进国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的现代化做出检察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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