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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退伍军人事务部网站消息,退伍军人事务部、财政部近日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养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称《通知》)。 通知指出,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增加资金投入,大力提高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 中央财政根据现行补助标准,人均每月增加150元。

通知指出,研究表明,决定自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待对象等人员的扶养和生活补助标准。

提高残疾军人(包括残疾人民警察、残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民兵民工)的残疾津贴、烈士遗属(包括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死军人遗属)的定期津贴、乡退役的红军老战士(包括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者)的生活补助标准。

通知指出,各地应当按照人均每月650元以上、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以下的大体情况,调整带病返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提高人均每月50元以上的标准。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人均每月260元。 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人均每月390元。 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补助标准调整为人均每月520元。 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补助标准调整为人均每月650元。

农村和町无职工、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人均每月提高50元,人均每月提高700元。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人均每月280元。 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人均每月420元。 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补助标准调整为人均每月560元。 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补助标准调整为人均每月700元。

对不符合病评和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条件、但生病和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职工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包括参加铀矿开采的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每人每月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人均每月280元。 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人均每月420元。 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补助标准调整为人均每月560元。 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补助标准调整为人均每月700元。

通知指出,没有居住在农村和城市的工作人员,18岁之前没有定期抚恤金待遇,对60岁以上烈士的子女(包括建国前被误杀后被平反人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按照现行补助标准,人均每月提高50元,人均每月提高540元。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伍军人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60岁以上(含60岁),对未享受国家定期扶养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义务兵役5元,1年义务兵役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配置补助资金,对其他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额补助。

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城市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调整补助标准: 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每人每月提交820元。 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人,人均每月提及7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人,人均每月提及680元。 享受优抚对象扶养津贴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 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后,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补贴基本上在发放补贴的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按照原补贴标准发放补贴。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个省市,对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配置补助资金的其他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配置补助资金。

“两部门: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通知指出,此次调整标准所需的中央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另行发放。 地方各级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落实地方应当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全额地将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标题:“两部门: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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