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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通过法律规范城市排水和污水的解决

不设置污水预先解决方案,最高10万元

南宁云-南宁晚报(记者彭媛媛)昨日从记者《南宁市城市排水与污水解决条例(草案征集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专家论证会上获悉,南宁市规范城市排水与污水解决,加强排水设施、内涝治理、污水预解决等社会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南宁市大力推进污水收集解决设施的配套短板建设,排水和污水解决能力得到很大提高。 到目前为止,全市污水解决能力上升到168万吨/天,中心城区污水解决能力不足的问题得到了比较有效的缓解。 累计污水管网建设557公里,黑臭水体治理效果明显,为实现长治久清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尽管在治水机制改革和提高污水解决能力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但南宁市的排水和污水解决工作仍然存在一定的基础设施短板。 例如,存在一些自建排水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排水和污水解决设施系统管理不到位、排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为了应对强降雨造成的排水滞流和内涝等问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内涝应急和解决机制做出了相关规定。 即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内涝预警、会商、联动等机制,制定内涝应急预案,监测要点部位雨量和积水深度,在汛期前全面检查公共排水和污水解决设施。 另外,确定公共设施的运维单位,计划成立排水应急措施专门小组,禁止混合雨水、污水管道等,确定新工程必须实行雨污分流。

在污水解决方面,规定公共排水和污水解决设备必须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对污水必须进行相应的事前解决。 即从事餐饮、美容美发、洗车、汽修、加油站、屠宰场、农贸市场等经营项目及建设项目施工的排水单位和个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毛发收集池、沉砂池等污水预解决设施,定期疏散

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污水预解决措施,逾期不纠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县(区)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决定减少相应供水量或停止供水,按污水排放量计算单位2万元以上10万万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还对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追究责任作了规定。

标题:“不设污水预解决措施最高罚10万元!南宁拟立法规范城镇排水和污水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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