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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10月1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决定进一步提高目录管理的公众参与度

9月16日,记者从市司法局召开的情报通气会获悉,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我市日前重新修订了《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判断、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公布等 《程序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比重大决议明确、透明性高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为了使重大决策事项更加明确和透明,《程序规定》应当由各级决策机关确定和公布本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和标准。 例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由本级政府决定若干事项的目录、标准,并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其他决策机构参照前款规定,明确并公开本机构决定的事项目录、标准,并报市、县(区)人民政府备案。

确定《程序规定》,利用和保护市、县(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在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通过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若干事项的目录管理,更好地参与和监督社会公众了解重大行政决策,依据有关部门的科学民主法决策。

重大行政决定实行公共参与制度

为了规范决策,提高决策质量,《程序规定》必须确定,除依法不公开外,必须听取公众意见。 听取意见的方式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现场访问、书面征求意见、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多样的玩法。

年,我市建立了“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公开意见征集平台”,统一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立法草案、规范性文件草案、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在这个平台上向社会征求公开意见,集中反馈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发挥每个平台的作用,为社会公众参与我市立法、提出意见建议提供便利,《程序规定》确定要求、决定若干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承包商在南宁市行政决定中统一公开征求意见的平台

另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可能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有重大分歧的决定事项的,承包商可以举行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应当在10人以上,听证会应当在三分之二以上的听证参加人出席时举行 决定邀请的专家必须在5人以上,草案第一草案变动较大的,承包商必须再次征求意见等。

专家对决定的可行性进行论证

《程序规定》决定,对专业性、技术性稍强的决定事项,承包商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提供必要的保障。 专家论证可以采取咨询会、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法。 召开咨询会、论证会,应当邀请相关行业的5名以上专家。

重大行政决定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的,承包商或者负责风险判断工作的其他机构应当组织判断决定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程序规定》要求合法性审查,决定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不得发送审查所需的资料、时间和合法性审查的复印件、方法。 另外,要求决策人员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方案、手续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补充。

决定草案将在集体讨论中决定

收到决定草案、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市、县(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定草案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 其他决策机关的重大行政决定草案应当在决策机关的事务会议上讨论。

讨论决定草案时,会议组成人员应当逐一发表意见,行政长官最后发表意见,行政长官根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议上证明理由。 (记者杨盛实习生方秋宇)

(作者:杨盛方秋宇)

标题:“新修订《南宁市重大行政决定程序规定》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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