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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间非法电鱼造成右江损失成鱼274.4公斤,幼鱼49879尾

3人被处置了等量的放生鱼苗,从而修复了生态环境

3人在右江边放生了幼鱼。 记者郑芳摄

南宁云-南宁晚报(记者郑芳通讯员孙仁玲)昨日在西乡塘区法院公开审理被告李某、李某、廖某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3名被告分别平均认罪处罚。 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处李某、李某、廖某拘役5个月至4个月15日,宣告缓刑。 并责令3名被告在右江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江段繁殖鱼274.4公斤、幼鱼49879尾,向社会公众道歉。

经法院审理查明,6月9日凌晨4时至8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李某、廖某在国家规定的禁渔期间共同利用无证渔船,在金陵镇金陵村至高峰村的右江水域,被发动机电流绑在竹竿上捕捞水中非法电鱼。 8时许,李某、廖某离开后,李某在等待售鱼时被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查获李某当天捕获的鱼,净重68.6公斤。 据自治区水产科学研究院判断,被告人李某、李某、廖某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损害成鱼274.4公斤,损害幼鱼49879尾,生态修复建议右江金陵镇江段放养成鱼274.4公斤,放养幼鱼49879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廖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是共同犯罪,而且是所有主犯,应该遵循各自参与的所有犯罪处罚。

经过审判教育,为弥补右江金陵镇江段的生态环境损失,3名被告自愿出资购买鱼幼鱼投入右江,表示今后将遵守纪律,爱护生态环境。

本案法庭判决后,在西乡塘区法院、检察院、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金陵镇政府等部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下,3名被告人在右江南区金陵镇江段立即履行增殖放流。 在李某、李某、廖某现场放养鲤鱼、鲣鱼、鲱鱼、红眼鳟雨等成鱼274.4公斤、鲤鱼、鲣鱼、鲶鱼、红眼鳟雨、草鱼、青鱼等幼鱼49879尾。

(作者:郑芳孙仁玲)

标题:“禁渔期内在南宁非法电鱼!3人被判等量放生鱼苗修复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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