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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上午,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组审议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案。 法律上如何定义保护野生动物的定义,如何定义本法的适用范围,是多个委员发言中提到的文案。 委员们建议进一步完善和确定相关问题。

根据修正案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王超英委员建议在这次修法时,可以慎重地重新研究实施范围。 “既然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就应该从保护的立场,从保护生态平衡的立场说这个事件。 特别涉及动物的利用。 因为这涉及到文化以前传下来的以及不同地区的风俗习惯,所以有必要研究“一律”是好是坏。 ”。

邓秀新委员认为修正案中的相关概念相对狭窄,应该吸收今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中的新提法。 建议根据决策精神定义野生动物,将其范围扩大到“不被人类驯化而生活在自然界的所有动物”。 另外,建议尊重野生动物保护的科学规律,在考虑人工管理干预强度和人工时效性连续变化因素的基础上,用列举和摘要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定义。

李飞跃委员提出要明确界定野生动物、人工饲养动物、饲养动物的概念,进行分类管理,处理食用、宠物、观赏、药用等问题。

法治日报所有媒体记者朱宁宁宁

(作者:朱宁宁)

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 确定法律层面野生动物概念及法律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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