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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的要点复印件是什么?

《条例》比较了新时期军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充分考虑国情军事情况,在制度设计中多次严加管控,突出要点,具有易于落实的大致、鲜明的时代优势。 一是要点规范现行军服。 《条例》将军服定义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有装备的样式服装及其标志服装。 对现行军服,必须坚决抓好管理。 对我军曾经装备的形式服装,《条例》中规定禁止采用它从事经营活动。 二是规范军服的生产和流通环节。 非法生产和销售军服是迫使社会滥用军服的来源。 以军服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管理为规范要点,体现了加强军服管理必须从源头着手的内在要求。 三是规范社会行为。 《条例》以规范社会组织和人员行为以及军地相关部门合作合作为要点的军队可以自行规范的复印件,在《条例》中通常不出现,由军事法规、规则、文件确定。

“《军服管理条例》解读”

《条例》管理的军服品种主要有那些?

《条例》中,将管理的军服确定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有装备的方式服装及其标志服装”。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目前军服装备的现实情况,《条例》管理的军服品种主要有:

是07式的外观制服。 军帽、夏常服、春秋常服、冬常服、礼服、作训服、作训大衣、常服大衣、毛衣、绒衣、07雨衣。

第二种是07式的标志服装。 阶级标志、帽子徽章、领花、资历章、军种胸标、臂章、国防服役章、领带、领带卡、内(外)腰带。

第三种是07式军服专用材料。 第一是指07式陆空军服、常服专用材料、使用07数字迷彩图案的服装、面料、相关产品。

四十七式军服的帽子纹章、领花、肩章。

什么是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的材料?

《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军服承制公司必须严格履行军服、军服专用料的生产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品种、数量完成军服、军服专用料的生产任务,执行军服生产技术规范。 ”。 没有合法军服生产合同或者超过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属于违法生产,将受到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军服承制公司不得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军服生产技术规范,不得委托其他公司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 ”。 受转让合同委托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也是违法生产。

《条例》军服流通环节有什么禁止规定?

《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买卖、出租或者擅自出租、赠送军服。 ”。 这里所说的“买卖”是指市场的买卖行为。 由于军服是军队的专用装备,军队与生产公司直接签订军服生产合同,不属于市场流通环节,不属于市场买卖行为。 非法军服买卖在追究刑事责任之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什么是采用军服从事经营活动?

采用军服从事经营活动,不是指销售军服,而是指穿着军服(或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正式服装和军服的仿制品,下同),利用军服或军人形象招揽顾客的营利性活动。 例如,营销专家穿着军装销售产品,酒店服务员穿着军装招揽顾客,商人将军的形象用于商业展览,做商业广告,或组织商业演出,不法商人打着部队的旗号开店,销售医生的药物等

《条例》对使用军服的广告有什么规定?

《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禁止用‘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 ”。 该条款的立法本来禁止的广告用语,不仅有“军需”、“军服”、“军品”三个词,还属于“被装”、“军大衣”、“将军鞋”等“等用语”列,悬挂招牌、刊登广告

为什么机关、团体、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正式服装及其标志服装应该与军服明显区分?

军服在保障官兵作战、训练、生活需要、提高部队战斗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军服是军队独有的物流装备,具有很强的专用性。 机关、团体、公司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制服及其标志服装如果与军服相同或相似,将严重影响军服的专用性和严肃性,给军服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混乱。 因此,机关、团体、公司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正式服装及其标志服装在格式、颜色等方面必须与军服有明显的区别。

为什么禁止生产、销售、购买、采用军服仿制品

军服仿制品是仿照军服格式、颜色制作的服装,足以将公众视为军服,如果允许生产、销售、购买、采用,将会给军服管理工作带来很大混乱,因此,有必要按照军服的管理要求对军服仿制品进行规范。

军服管理相关部门的作用是如何划分的,又是如何联系的?

军服管理是军地许多部门、军需物资油部门军服管理的牵头部门,举报军服管理的有关情况,管理军服承制公司名录,协调部门间军服管理问题、军服、军服仿制品鉴定等的公安部门利用军服骗人的行为和“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正式服装”的起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调查非法生产、军服销售和利用军服从事经营活动的裁军事务部门是军服管理的首要牵头单位,指导警卫工作人员按规定检查不穿军装和其他违反《条例》行为的国防部门首要负责调查军服违法犯罪案件的推进、文化、广电部门,

军服及其仿制品的认定由哪个部门负责?

军服仿制品,首先由工商、公安部门和军队警卫、军需部门在各自军服管理责任范围内自行认定。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查获的军服仿制品认定有争议的,《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或军区分(警备区)军需主管部门鉴定。 这样的规定之一是,各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充分考虑到了要求鉴定军服仿制品的便利性。 相关执法机关可向就近的省军区或军区军需主管部门认定。 二是比较有效地保证了军服仿制品认定的权威度。 省军区或军区军需主管部门是军服供应管理部门,对军服仿制品的认定具有一定的业务基础,必要时可以调整军队军服质检部门进行联合技术认定。

违反条例在多大程度上构成犯罪?

2009年2月新修订的《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正式服装,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第四款规定:“机关犯第二款罪,向机关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该款规定处罚。 ”。 2008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九十四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正式服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一)正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正式服装100套以上, (二)军旗、军旗、肩章、星章、帽子章、军种符号或者其他军事标志单一种类或者共计100件以上的(三)非法经营额在5千元以上或者非法利润在1000元以上的。 ’达到上述标准后,检察机关和公安部门可以起诉。

“《军服管理条例》解读”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进行了司法解释,确定了量刑标准。 目前,已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非法生产、买卖的有正式服装30套以上,或非正式服装100套以上”,特别是在量刑上,增加了军服仿制品与正品军服的同等对待。 目前,一些装饰工厂、服饰工厂生产的皮带、钱包等用品,采用禁止采用的军旗、军旗、星章、帽子徽章、军种符号或其他军事标志,构成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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