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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规范农村新宅基地的批准和建设管理,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

城市郊区的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南宁云-南宁晚报(记者黎兆齐)村民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 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各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丘陵地区和山区各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日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改进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设管理,处理当前农村宅基地审批的突出问题

《通知》确定了农村新的宅基地申请条件和面积标准。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庭院等用地。 批准搬迁地新建住宅的,应当严格按照“新建拆除”的要求,将原有宅基地归还村集体。 在原址改建或者扩建住宅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售、出租、赠与住宅后,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小组初审公示后,将相关材料报送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审查合格后,报送乡镇政府,并经乡镇政府审查批准。 乡镇政府应当设立窗口对外受理,建立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设联合审批制度,便利村民群众工作。

《通知》要求严格管理场地建设的全过程。 在农村用地建设方面,乡镇政府要组织有关人员加强建设服务和过程监督管理,全面落实“三来”的要求。 例如,批准用地建设申请后,到现场进行开工检查,在当地勘测宅基地,明确建设位置的农户建设完成后,现场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采用宅基地等。

另外,改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业转用批准。 批准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批准的若干事项委托县级政府批准。 需要在合理的农民建房中增加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实行核销制,农民建房需要分批准确占用耕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执行加以平衡。

《通知》还要求,农户建设经乡镇政府验收后,应当及时向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 符合登记要求,资料齐全的,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记完毕,并向农户出具不动产物权证明。

农用地“一户一宅”的要求

●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丘陵地区和山区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新房在符合规定的宅基地用地面积的基础上,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作者:黎兆齐)

标题:“广西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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