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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美丽的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 黄维业摄影

南宁云——南宁日报(记者杨盛)记者在4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自5月1日起公布了《南宁市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从立法层面上规范了湿地公园范围内的生活污水解决、水生动物捕捉等行为,并明确了湿地动物的保护行为。 另外,确定在公园内养殖区块、损伤树木、发射孔明灯等相关禁止行为。

王滩国家湿地公园集湿地、饮用水水源地和水库三重身份于一体,因此生态意义极为重要。 因此,以地方立法形式推进王滩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

仓库范围内确实存在很多村庄、村民,现在他们的生活来源还在一定程度上靠山吃水,湿地保护必然会对他们的生产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 如何解决湿地公园内生态保护与群众生产生活保障的关系? 《条例》作出了关于生态补偿的规定。 确定因湿地公园生态保护需要而损害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市政府、相关城市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给予补偿。 湿地公园的生态保护影响库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时,本辖区相应的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妥善安排。 除此之外,《条例》规定,对湿地公园内渔业资源的规定中,应当更加限制过去谈保护的办法,只要按照生态平衡的要求,在管理机关指定的时间、地域、品种范围内,允许村民适当捕捞

关于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内68.8%的水域优势,《条例》在水域方面也做了一些规定。 例如,在污水防治方面,属地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公园内污水排放的管理,建设污水解决设施,开展湿地公园周边的污染防治。 在养殖方面,禁止使用网箱、块体进行水产养殖在船舶管理方面,湿地公园禁止增加对船舶实施总量控制和通航管制的燃料机车,现有的燃料机车应当逐步淘汰或改为清洁能源。

目前,坝区人民是水库较平缓的消落区,特别是水库缺水期间,种植西瓜、玉米等短期农作物普遍存在。 《条例》规定,消落区土地属于国家全部,擅自采用消落区的,由管理机构限期清算。 禁止在消落区种植农作物,禁止利用消落区实施其他影响水土保持和水质安全的行为。 并且,管理机构今后将通过水库规划界的确权事业,推进落户区的保护和管理,建立清洗保洁的长效机制。

此外,《条例》严格限制湿地公园内的建设活动。 例如,在建设项目和设施方面,规定湿地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批准。 建设项目的选择、布局以及建设(结构)建筑物的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必须与周围的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必须建设不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湿地公园保护要求的项目和设施,已经建成的,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另外规定,在湿地公园内进行活动时,不得在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内进行,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举办活动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决定禁止在湿地公园燃放烟花爆竹,以及许愿灯、孔明灯等使用明火的灯具。


(作者:杨盛)

标题:“《南宁市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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