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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云-南宁晚报(记者韦薇通讯员李寒)陆某等11人所属原企业以企业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失效为由宣布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日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决了我院近期受理的11起劳动争议系列案。

陆某等11人原在南宁市某数字企业从事赞助等业务。 年10月14日,该数字企业召开员工会议,以企业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到期不能继续为由,宣布与陆某等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关系持续存在期间,这家企业没有与陆某等人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有支付过社会基本保险。

之后,陆氏等要求这家数字企业支付解除经济关系的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的工资差额、失业金损失赔偿等共计60多万元。

该数字企业表示,企业与陆某等无劳动关系,既没有解除劳动关系,也没有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不应该支付陆某等主张的各项费用。

法院经开庭审理,主张数字企业与陆某等无劳动关系,但认为此前双方起诉生效的民事判决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该数字企业此后未证明“用人单位在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下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等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该数字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且该数字企业为陆某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最终,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该数字企业支付了陆某等11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失业金损失等共计41万余元。


(作者:韦薇李寒)

标题:“没签合同就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一企业被判赔员工4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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