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183字,读完约3分钟

5月18日,科技部官网发布《科技部、快速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等9个部门发布》(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确定,分行业遴选40所高校和科研机构,通过3年试点,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全部权或长时间采用权的机制和模式,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对比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全部权,《方案》指出,国家设立的高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全部权属于单位。 考试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本单位利用财政资金受公司、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公司所有职务科技成果的全部权授予成果完成者(团队),使考试单位和成果完成者(团队)成为共同的全部权者。

“赋权成果必须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接受对象确定、科研人员转换意愿强等条件。 ”。 《方案》强调,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的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成果,暂时不包括授权范围,加快建立授权成果的负面清单制度。

关于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时间录用权,《方案》表示,考试单位可以赋予科研人员10年以上职务科技成果长时间录用权。 科技成果完成人(小组)应当向单位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单独或者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 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盈利情况良好的情况下,考试单位可以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的长期录用权期限。 考试结束后,在考试期间内签署生效的长期录用权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

“执行注重提高知识价值的分配政策。 《方案》指出,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称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使科研人员的收入与成果转化的实际贡献相匹配。 考试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按规定给予个人现金奖励,及时全额发放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受单位总量限制

《方案》还要求,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如高校、科研机构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价格投资,无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并且,考试单位要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全程管理和服务。

“加强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安全和科技伦理管理。 ”。 《方案》特别提到,鼓励赋权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国境内转化和实施。 国家出于重大利益和安全需要,可以依法宣传应用赋权职务科技成果。 科研人员将赋权科技成果转移到国外进行转化时,必须遵守国家技术出口等相关法律法规。 另外,试验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协同公司、个人开展涉密成果转移转化的,应当依法批准,签订保密合同。

值得指出的是,《方案》还建立了职务免责机制,考试单位领导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不非法牟利,追究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策资产判断和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错误责任

(科技日报北京5月18日电)

(作者:刘垠)

标题:“科技部等九部门发文:试点单位科研人员可获至少10年职务科技成果采用权”

地址:http://www.nh-inco.com/nnzx/130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