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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钱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不得跨年级或学期收取学费(保教费)

南宁云-南宁日报(记者莫俊)近日,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款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收取学费、住宿费等做出了具体规范

通知指出,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不得跨年级或学期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不得提前收取学费(保教费)。 幼儿园根据实际在园时间按月领取。 入园不足一个月的情况下,15天以内(包括15天)每半个月领取一次保育费,15天以上则每月领取一次保育费。 各中小学、大中专院校要按年级或学期收入(实行学分制的大中专院校按学分收入),通过在线教育、疫情结束后补课等多种玩法顺利完成学期或年度教育计划。

住宿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付。 不住宿的话不能收取住宿费。 疫情防控期间,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实际收取住宿费。 住宿费按每学年10个月、每学期5个月计算。 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15天以内(含15天)按半个月计算,15天以上按一个月计算。

各地学校全面落实各学生资助政策,加大对受疾病和疫情影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 各级学校(幼儿园)不得以疫情防控名义擅自增设收款项目,扩大收款范围,提高收款标准,不得违规收款。 各级教育、快速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认真查处疫情防控期间学校违反规定的乱入行为。

(作者:莫俊)

标题:“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各类学校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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