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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3日,南宁云-南宁日报记者莫岚远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见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新调整相应的操作性政策,扩大就业见习对象范围。

“办法”是指毕业学年和离校两年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毕业生(含非全日制研究生)、中职毕业生(含技工院校)、16—24岁失业的青年,是按照本人意愿到就业见习基地实践3—12个月的就业准备活动 在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见习人员在就业见习期间享受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基本生活补助、人身事故伤害保险保障和其他依法享有的权益。

根据《办法》的要求,申报就业见习基地的单位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说明资料。 申报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必须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登记或者登记并取得相关证书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其中,各级政府部门认定的产业园区、工业园区、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创业园等园区(基地)运营管理部门可以作为园区(基地)上传单位代表统一申请设立。 (下转2版) (上转1版)总企业注册地在广西区内的分企业,经总企业同意,可以申请设立其所在地的见习基地等。

此外,《办法》确定就业见习基地通过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见习获得补助金。 《办法》将就业见习补助金标准从1200元/人月提高到1500元/人月。 对见习期满停留率达到50%的基地,实际停留者补贴标准由1500元/人月提高到2000元/人月。 补助金期限按实际见习期计算,当月见习不足10个工作日,当月未发放见习补助金满10个工作日不满1个月的,按50%发放当月见习补助金。

另外,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从现有就业见习基地中认定自治区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推荐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被认定为国家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发给20万元不重复的奖。


(作者:莫岚远)

标题:“广西调整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基地提供岗位最高获补贴200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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