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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位法律界全国人大代表谈了发挥民法典新理念新规定的社会指导功能,使民法典成为——大众实现美好生活的“宝典”。

人格权保护更全面

全国人大代表杨震

个人新闻频频泄露,语音侵权浮出水面,基因引发争议……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当今时代,人格权保护面临了一系列新的问题、新的挑战,使社会各界对民法典的实施抱有很大的期待。

日前,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民法研究会副会长、黑龙江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震,详细解读民法典人格权篇对中国公民人格权保护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记者:人格权单篇是我国民法典的重大创新。 这种立法创新对人格权保护有什么影响?

杨震:民事立法是科学。 科学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科学精神;第二层次是科学方法;第三层次是科学技术。 因此,光从立法技术层面解读民法典还不够,只有从立法精神层面深入解读民法典,才能更深刻地认识人格权独立篇的重要作用和价值。

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从以前流传下来的民法典,基于“以物为本”的价值理念,我认为其优越性在于“沉重的人”。 因为这部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等从以前流传下来的民法典,是一部以“财产权”为中心的民法典。 我国民法典树立在“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上,其优势是“重人轻物”。 因此,我国民法典是一部以“人格权”为中心的民法典。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核心权利是实现财产权的前提。 因此,必须放在民法典的突出位置上,保护要点。 人格权独立篇是“以人为本”价值理念的必然结果,是“以人为本”价值理念在立法上的体现。

从事物迅速发展的规律来看,民法典不可能永远停留在以“产权”为中心的以前民法典的阶段。 民法典是以前传入现代的迅速发展,是民法典以“产权”为中心的“人格权”为中心的转变,实质上是从“以物为本”向“以人为本”的立法价值理念的根本变迁。 以法律的形式向世界宣告:在当今以人为本的时代,人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比财产更重要!!

记者:对于国民关注的隐私问题,民法典能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吗?

杨震:民法典首次通过法律定义的方法确定了隐私权的概念和范围。 第一,加强个人新闻保护,从源头上管理新闻泄露。 个人新闻保护的定义更加明确、全面,将自然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去向新闻”纳入个人新闻范围。 从人格权侵害结果的不可逆性出发,民法典重视侵害个人新闻的“事前预防”,对个人新闻的保护在事前、事件中、事后的全过程中相互勾结。 二是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个人新闻的保护 第1035条规定加强了对未成年人个人新闻的保护和对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个人新闻的保护。 第三,确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保护个人新闻的责任。 第1039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新闻的保密义务。

“人大代表赞民法典社会指引功能:群众实现美好生活的“宝典””

记者:有一次,新技术成了不法分子侵犯个人隐私的共犯。 例如,利用远程拍摄、无人机跟踪拍摄等技术手段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

杨震:民法典增加了《利用新闻技术手段伪造方法》并增加了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了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为“营利”,但从民法第1019条可以看出,肖像权不再采用“营利”的概念,这意味着即使在无恶意、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情况下,ai也会变脸、伪造深度,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也可以通过他人的

记者:语音侵权也是新技术迅速发展带来的新问题。

杨震:声音与肖像、姓名一样具有人身专业属性,每个人的声音都有不同的特征,每个人的声纹都很独特,具有人格标识性。 听觉型人格的语音权和肖像权一样携带个人生物新闻,通过声波识别个人生理特征进行身份识别的技术也被应用于相关行业,人工智能、语音识别技术、网络的快速发展需要民法典对语音权的保护。

民法典确认了语音权是人格权,在权利保护的技术层面上,根据民法典第1023条第2款的规定,语音权不仅仅是标准型人格权,而是公开保护的权利,具有人身专业属性和商业化利用的价值。 语音侵权的方法更多的是源头和隐蔽,在新闻科技高速反复快速发展的时代,有必要对语音的采纳权、处置权、许可权和禁止权以及权利的界限进行更好的规范,有第1023条的规定,任何人未经语音权利人许可,

记者:基因和人体胚胎技术的迅速发展,使人格权保护面临了新的挑战。 民法典能否应对这种人格权保护行业出现的新问题、新挑战?

杨震: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医学技术的进步,人工基因和人体胚胎技术成为可能,从以前开始基本权利就缺乏相关规定和保障措施,人工基因技术将超越伦理、道德、法律的边界产生结果。 对于脱离人体的胚胎的法律性质,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了人体胚胎权属争议的问题。 如果不及早防止,立法空小白和缺乏权利保障措施会带来很大的风险。

民法第1009条规定:“从事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方面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反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1009条规定涉及自然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对从事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制定基本法的规定,从事医学和科研活动必须遵守法律,符合伦理道德,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框架内。 为保护人体基因、人体胚胎有民法依据,为制定后续新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留有余地。 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必须鼓励科学技术创新、技术进步,并以法律保障人民安全,以科学技术改善人民生活,造福社会,为国家服务。

此外,民法第1002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确认自然人不仅有维持生命安全的权利,也有维持生命尊严的权利。 第1006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捐赠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是关于捐赠自然人器官的法律规定,充分尊重公民的身体权利、自主权,限制开发新药、医疗器械等医学、科研活动的需要 第1010条规定了禁止性骚扰的有关条款,规定了机关、公司、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分等措施,防止和制止性骚扰。 第1011条规定公民的行动自由,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等规定。 所有这些都体现了自然对所有人格尊严的保护。 尊重自然人的个人尊严和生命尊严是我国民法典人性光辉的体现。

“人大代表赞民法典社会指引功能:群众实现美好生活的“宝典””

将民法典的精髓与实践结合起来加以宣传

全国人大代表冯帆全国人大代表李宗胜

现在,全国学习民法典的热潮正在高涨。 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又是专业法律工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监督员、江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冯帆和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宗胜两位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两会结束回到地方后,积极投入到宣传全国两会精神、民法典精神的工作中。

6月9日上午,应江西国家控制企业邀请,冯帆代表就民法典举行了研讨会。

6月11日下午,冯帆代表进入江西师大附中,为师生举办普通讲座,解读民法典。 在江西师范大学附属,冯帆代表通过身边的具体例子,说明民法典维护“人民利益”的作用,并对民法典对青少年的影响进行了专门的解读。

关于如何推进民法典,冯帆代表特别强调了推进的对比性。 “现在在民法典的宣传中,我制作了四个版本的ppt。 一个是普通版,向基层人民宣传。 第二个是校园版,比较学生在意的未成年人保护第三个是企业版,比较我们顾客在意的物权、合同、侵权等相关问题第四个是添加积分版,由我们的法律专家进行交流。 ”。

在加强宣传对比方面,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宗胜也备受瞩目。 记者在辽宁省律协微信公共平台上,近期发表了多份将大众关注与民法典普及结合的文案。 例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遗嘱的最新变化》《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优先》等。

李宗胜代表表示,民法典的推广应推广普及性,分不同对象寻找准要点对比推广,要点应放在推广民法典赋予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机构的权利层面,将民法典真正作为公民的权利宣言。 李宗胜代表提醒说:“民法典应当注意自然人权利限制的严格规定,在普及过程中,如果不让大众形成个人权利,就会有普遍限制的印象。”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如何更好地发挥民法典对现实生活的规范导向作用,也备受两位代表的关注。

李宗胜代表强调,司法实务界要切实履行“谁来执法”的理念,结合司法实践,将民法典的规定和精髓运用于民法典的普遍普及,加强对民法典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适用的深入思考,在今后的实践中运用民法典的正确基础 “民法典尚未实施,但肯定会对适用法律产生一定的影响。 这是新法律为社会行为带来的指导功能”李宗胜代表还表示,法官目前还不能在庭审中直接援引民法典条文,但随着民法典新理念逐渐深入人心,律师在执业中如合同起草、审查等非诉讼法律事务上

民法典制定后,一点也不适应其精神的单行法和相关实施条例、配套制度面临编纂。 冯帆代表认为,这些配套制度必须尽快出台,尽快完善民法典的操作细则,使民法典真正成为老百姓的工具书、指南针。 “包括我们律师在内的法律专家,一方面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另一方面要收集实践中的相关问题,注意今后相关补助制度的积极建议。 ”

统一审判尺度处理民生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很严厉

“侵权责任篇是一大亮点。 从社会快速发展的焦点、热点到人们身边的难点、拥堵点,侵权责任篇都做了应对,推动了民生问题的处理,也为民事审判工作提供了依据。 ”。 两会回来后,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房山区法院起草法庭庭长严莉积极投身民法典的学习。

莉很关注合同的复印件。 长期从事商事、金融类案件的审判工作,严厉的莉接触了许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对民间借贷的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 高利贷是民间借贷行业的突出问题,近年来,“校园贷款”、“套现贷款”等频发,高利贷问题备受关注。 民法典合同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贷,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莉严厉认为,为了设定借款的利率,应该画上法律的红线。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民间借贷利率规定了“二线三区”,但第一条线规定民事法律应当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的24%,第二条线规定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无效。 分为三个领域。 一个是无效区域,一个是司法保护区域,另一个是自然债务区域。 但是,司法解释只是否定和规制超出法定上限的部分利率,民法典从上位法的高度规制高利贷行为,是我国首次在人大立法层面禁止高利贷行为,这不仅是法律效力水平的提高,更是高利贷行为法律治理结构的完整性。 另外,民法典禁止高利贷,表明国家鼓励人们投资实体经济,推动公平放贷,有利于处理高利贷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有利于促进实体经济快速发展,实现脱虚,促进经济优质快速发展。

“人大代表赞民法典社会指引功能:群众实现美好生活的“宝典””

《民法典》合同篇的另一大亮点是确立了形势变更的适用。李告诉记者,关于形势变更,司法实践中已经适用,最高法通过案例批准、司法解释等方法说明了形势变更的适用,目前,形势变更写入民法典合同 另外,为了适应现实需要,合同根据现行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等15种典型合同,增加了担保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4种新的典型合同,越来越多的合同被民法典指定,民事纠纷的较为有效的预防和精确

“有了民法典,法官将民事法律规范的统制更加体系化、全面化、科学化。 众所周知,根据新旧法律规范的对应,这些条款将被编纂出来,并继续有效,对法官统一审判尺度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 他严厉表示,在没有民法典的情况下,法官经常面临的混乱之一是民事案件发生后,可能会遇到法律适用冲突的问题。

莉说,作为司法机关,要学好好民法典,一个要加强民法典的学习,采取集体学习、小组学习等多种方法组织干警学习,让干警学深入民法典。 二是实现公正司法,加强法律监督,切实保障民法典统一的正确实施。 三是多次用事件释法加强民法典的推广,将民法典带到大众身边,进入大众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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