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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第四条规定:“给予公务员政务处分,并提请党政干部大致集体讨论决定。 多次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标准,给予的政务处分结合了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的惩戒和教育,宽严相济”,规定了政务处分的基本情节。 第五条规定:“对公务员给予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解决得当、手续合法、手续完备”,确定“二十四字”的业务方针。 第六条规定,“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因法定事由、非法定程序而受到政务处分”,确定了政务处分事由的法定和正当程序要求。

总则部分指导和调整了所有政务处置活动的普遍规范,规定了引导政务处置活动方向和目标的事业方针,规定了实施政务处置的总体要求,充分证明了这些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政务处置工作中起着指挥作用。 实施该法,必须在正确理解这些要求的基础上,将政务处分基本贯彻到政务处分的各个环节,用实务方针引导政务处分的正确方向和目标,用依法保障公务员合法权利的理念串通政务处分的全过程。

党的干部大体上是集体讨论决策。 党的领导是政务处置工作的“纲”和“魂”。 党领导一切事业,党的管理干部再三是党的领导的重要复制品。 公务员在我国国家管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的位置,对公务员给予政务处分,必须对干部大体进行党管,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基本组织,也是我国国家机构必须遵循的宪法。 政务处置工作重复民主集中制,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擅自作出决定和批准。 另外,要实施正确的集中,保证政务处分的决定、批准等决定比较有效地执行。

多次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标准,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政务处置工作也同样遵循这一基本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必须根据定案的事实,以收集的证据证实的事件事实为根据,不能以主观推测、个人意志等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是在明确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准绳衡量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依照法律规定正确破案。 它们大体上在对公务员给予政务处分时,应当在准确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的基础上,全面考虑各方面因素,统一考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当明确对违法行为人的政务处分种类。 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较重的政务处分。 相反,应该给予比较轻的政务处分。 总之,应相当于过罚,防止畸形轻畸重。

“解读政务处分法④政务处分的基本大体上、方针和要求”

多次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大范围严惩。 前毘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一贯的方针,是从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刻的历史教训中总结出来的。 的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大体上体现在刑罚前毘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在政务处置工作中。 与教育相辅相成,惩罚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拯救教育违法公务员的手段。 对违法公务员,不能单方面放宽、宽容、单方面严厉。 根据具体情况,必须区别对待。 这个宽度越宽就越宽,严格一点就越严格,必须越宽越严格。 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从严治标、团结同志的目的,才能一个个地发挥政务处分的教育、指导、监督作用,一体地推进不腐败、不腐败、不腐败。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解决得当、手续合法、手续完善。 《政务处置法》第五条确定规定“二十四字”的方针,是依法正确开展政务处置工作的重要指导,也是长时间执法实践的经验总结。 事实表明,必须明确作为政务处分决定依据的事实,即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结果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等。 很明显,事实是定案的基础,事实是对政务处置工作的最基本要求。 证据确凿,作为要求政务处分决定依据的违法事实,被认定为有切实充分的证据。 证据案是政务处置工作的重要大体,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不确凿的,不能认定违法事实,给予政务处分。 定性准确,要求依法准确认定违法问题的性质。 定性是调查、审理者评估违法行为嫌疑的是非、正确和错误,是这个违法和他的违法边界的过程,定性不正确必然导致事件的错误解决。 要求妥善解决,根据违法事实和性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给予违法公务员妥善解决。 要求手续合法,手续齐全,履行法定事由、法定手续进行政务处分。 二十四字方针认为,澄清事实是定性解决的基础,证据确凿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定性准确是正确给予政务处分的关键,妥善解决是结果和目的,完善程序合法性、程序是解决妥善的制度保证。 二十四字方针是对公务员给予政务处分必须遵循的基本大体,是衡量政务处分工作的重要标准,是在政务处分工作中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运用法律的重要保证。

“解读政务处分法④政务处分的基本大体上、方针和要求”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依照法定事由、非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政务处置法》第6条确定规定了这一要求,是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在政务处置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公务员的政务处分应当依法实施。 这项规定符合法治精神,也有利于保护公务员履行职务的积极性、积极性,防止不担任和不担任。 这个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根据作出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况必须法定,不能决定事由,不受政务处分。 对违法行为的处分幅度也以法定幅度为准,不得在法外擅自变更、突破。 另一方面,法律责任的追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违反程序规定的政务处分活动不仅是违法的,还有可能导致政务处分的决定无效。 只有满足正当程序要求,才能防止政务处分决策机构可能发生的武断、偏见、擅自权利,依法开展政务处分,保护被处分人的合法权益。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法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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