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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医务人员夜以继日地奋斗在疫情防控前沿,是医疗救治、控制疫情蔓延的主力军。 近来,一些地区相继发生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问题,引起了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关注。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的防护工作,切实保障医务人员身心健康,国家卫健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医务人员防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包括7个方面的工作人员:一是各地高度重视医务人员防护工作人员,最大限度减少医务人员感染;二是要求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感染防控相关规章制度、标准指南的执行力度,全面执行标准防控措施。 三是指导医务人员科学实施防护,准确合理地采用防护用品,鼓励医疗机构设立防护监督员。四是落实相关支持保障措施,做好医务人员权益保障。五是加强医务人员健康监测和感染报告,、 是早期发现感染的风险6 .要做好感染医务人员的医疗救治,控制病情的快速发展,对重症、危重病例要集中高质量的资源全力救治,最大限度减少死亡人数七、在落实疫情防控中,医务人员的工资待遇、

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医务人员防护工作的通知

国卫出具医状〔〕第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医务人员夜以继日地奋斗在疫情防控前沿,是医疗救治、控制疫情蔓延的主力军。 近来,一些地区相继发生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问题,引起了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关注。 为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的防护工作,切实保障医务人员身心健康,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医务人员的防护工作

做好医务人员防护工作,是预防和减少医务人员感染的重要措施,是维护其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战斗力打赢疫情防控战的重要保障。 各地要高度重视医务人员防护工作,比较目前防护工作中短板的弱点,加强部门间的统一协调,加强医院管理,落实精细防护要求,充分利用现有政策,最大限度减少医务人员感染,切实维护医务人员的健康权益。

二、严格落实感染防控各项要求

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感染防控相关规章制度、标准指南的执行力度,全面落实标准防控措施,加强防护,正确选择、佩戴口罩,实施手卫生。 必须比较发热门诊和隔离病区,特别是临时紧急启用的诊疗区域,严格执行《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ws/t311-2009 )等有关要求。 为了加大感染控制科专职人员的配备力度,专职人员必须对各科各岗位所有医务人员的感染控制和防护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开展全员感染控制培训,不仅要对急诊预检分诊、发热门诊等高风险部门进行培训,还要对内外科系统、医务科、职能部门进行对比。 必要时可以邀请国家级、省级感染控制专家参加现场指导。

三、指导医务人员科学实施防护

根据诊疗操作风险程度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常见医用防护用品采用范围指南(试行)》(国卫办医函〔〕75号),指导医务人员准确合理地采用防护用品。 必须充分认识到,如果防护用品采用不当、不规范、录用过度、录用不足,可能会增加感染风险。 鼓励医疗机构设立防护监督员,在各潜在污染区、污染区出入口设立检查点,配备1名防护监督员,监督、指导、帮助医务人员佩戴防护用品的情况。 防护监督员必须熟悉医用防护用品的采用方法、装卸流程,了解职业暴露发生后的处理流程。

四、落实相关配套保障措施

医疗机构要结合职工强度和岗位优势,合理配置医务人员,科学配置诊疗班,维护医务人员合理休息,不鼓励带病上岗。 加大医疗防护用品等相关物资的保障,防护物资供应不足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积极创造条件为医务人员提供淋浴洗浴设施,确保其工作结束后离开隔离病区时彻底洗澡,达到卫生通过要求。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指导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健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4号),做好医务人员权益保障工作。

五、加强医务人员的健康监测和感染报告

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专业部门和人员,每天查询了解医务人员暴露情况,监测是否有发热、咳嗽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以及是否有皮肤面部和手部皮肤损伤、腹泻等其他可能感染的情况。 有临床症状,有感染可能性时,立即进行病原学检测。 实行惩罚性感染报告制度,一旦出现医务人员感染,所在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相关业务要求,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按要求报送新冠肺炎相关诊断新闻。 要求医务人员强制报告个人健康状况,尽早发现感染风险。

六、做好感染医务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医疗机构首要负责人应当亲自指挥,负责本机构医务人员感染的医疗救治工作,指定专业部门和专家负责日常组织管理。 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中疑似感染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按照新冠肺炎相关诊疗规范,隔离感染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救治。 为了尽快开展相关检查,组织院内专家组判断病情,确定诊断,制定具体的救治方案。 必要时,委托管辖区内或高级专家小组举行会议。 必须为感染的医务人员创造一切可能的条件,较有效地开展医疗救治,控制病情迅速发展,对重型、危重病例集中高质量资源进行救治,最大限度地减少死亡人数。

七、落实医务人员的待遇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待遇。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医务人员工资待遇、临时职工补助、卫生防疫津贴等待遇保障。 履行职工职责,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务人员,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通工伤认定绿色通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履行职工职责感染新型冠状肺炎殉职,符合相应条件的,协助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评定(批准)为烈士,执行抚恤优惠政策。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二月十八

(新闻公开形式:自主公开)

标题:“国家卫生健康委: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医务人员防护从业”

地址:http://www.nh-inco.com/nnjk/172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