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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向职工缴纳。

为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职工居住改善性住房的诉求,落实差别化调控政策,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稳定健康快速发展,经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进行以下调整。

一、职工个人及家庭只有一套住房,且该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内的,准予在购买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内的第二套住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覆盖数的认定标准是指职工个人和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五县)持有的自住住房覆盖数(不包括已销售、已赠与、已生产)。

二、职工个人及家庭已采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的,目前无住房或仅有的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内的,购买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内的住房时,再次采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标准是指职工个人和家庭在全国范围内采用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三、职工个人及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或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调整为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最高贷款金额为50万元,每月还款金额不得低于家庭收入的35%

四、购买危险旧住房改造住房的职工个人和家庭属于第二套住房或者申请采用第二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参照本通知书第三条的规定采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住房面积限制。 属于购房建房的职工个人及家庭,未采用或未采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参照本通知书第三条的规定申请采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限住房覆盖数。

五、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不在此次调整范围内。

六、以上政策调整自发行之日起执行。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逐步调整的通知》(南金管局[]2号)中的贷款政策与本通知有冲突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月十二

标题:“重磅!南宁公积金新政:二套房也能采用公积金贷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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