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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发出警告

煽动防疫物资等的价格操作为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南宁云-南宁信息网报道,(记者唐秋艳通讯员李平何正君说)为了应对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保障防疫物资和基本民生商品的价格稳定,维护顾客的价格权益和良好的价格秩序,1月20日下午,南宁市市场监察局向广西零售药店协会、南宁市药品(超市)小 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总工程师林志坚参加会议并讲话。

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总工程师林志坚参加会议并讲话。 (何正君拍)

会议上,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李平通报了该局近期开展的防疫物资和基本民生商品价格监督检查情况,解读防疫期间的价格政策,组织和警告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法律责任。

年新冠发生肺炎疫情以来,南宁市市场监管体系全面开展防疫防护用品价格监管,共立案42起价格违法、虚假推广等防疫保卫物资违法案件,罚款65万元以上。 其中,对某药店哄抬价格销售口罩事件进行调查,罚款10万元。 一家公司对哄抬酒精价格,责令处罚退钱共计17万余元的某超市天价“白菜”事件进行调查,处罚20万元。

南宁市防疫物资及基本民生商品经营价格注意会现场。 (何正君拍)

林志坚强调,各相关经营者要严格遵守相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加强价格自律,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严格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严格执行依法经营的明码标价规定,必须依法制定价格,价格副本真实确定、清晰、价格波动尽快调整,超出价格范围的价值 严禁通过涨价、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与会代表纷纷表明态度,以此次警告会为契机,切实落实各项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和诚信经营自身价格行为。 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优化采购渠道,保证物资供应,满足市场诉求,稳定客户价格预期。 自觉社会监督,尽力协助维持市场价格稳定的工作。

一、南宁市市场监督局加大防疫物资和民生商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注意不改进规范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坚决迅速解决,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公开典型案例。 市场监管部门欢迎社会大众监督,发现价格问题后,可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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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煽动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根据

为了煽动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在煽动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时,所依据的第一文件是国家的三个文件。

1、《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价格上涨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及其解读。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依法严重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

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严厉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行业价格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自治区的两个文件:

1、《关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印刷》认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标准和依法简化相关执法程序的细化措施>通知》;

2、《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认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提高价格违法行为具体标准有关问题的信》。

二、抬高价格的违法行为的表现

1、捏造涨价新闻

(一)虚构采购价格(二)虚构当地货源紧张或者市场诉求激增的(三)虚构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涨价的。 (四)虚构可能会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新闻。

2、传播涨价的消息

(1)散布捏造的涨价新闻(2)散布的新闻不是捏造新闻,但采用“严重缺货”“即将全线涨价”等紧迫性用语或诱导性用语,抬高价格预期(3)散布言论,向其他经营者 (四)可能传播防疫用品、民生商品价格预期的其他新闻的。

除保存维持经营连续性所需的库存外,还立即对外销售相关商品的囤积行为。

4、在销售防疫用品的过程中,强制销售其他商品,提高防疫用品的价格。

5、大幅提高防疫用品或民生商品价格的。

6、没有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的价格,但是大幅提高配送费用或者征收其他费用的。

三、认定大幅涨价或变相提价的不正当行为的具体标准

1、购买价格。 自治区确定,为方便公司定价,提高执法效率,采购价加45%作为采购价。 即购买价格=购买价格*1.45。

2、进口与销售的差价率。 自治区确认了现在应该执行的进销差率在15%以下,即进销差率的计算公式为(售价-购入价格) /售价*100%。

销售价格和购买价格的关系。 通过测算,售价≤1.7*购买价格。 也就是说,售价不能超过购买价格的1.7倍。 例如,如果进货价为10元,可以销售的价格不得超过17元。

在同一公司内部,最终售价不得超过采购价格的1.7倍,加盟店的存在不得提高销售价格,必须保证加盟店和直营店的价格一致,该认定标准是市场监管体系对商品零售业价格上涨违法的

四、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关的法律条款[/s2/]

1、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新闻,哄抬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经营者相互贯通,操纵市场价格,商品价格大幅上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客户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5、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者:唐秋艳李平何正君)

标题:“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告诫 操纵防疫物资价钱将处50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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