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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出通知,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合理用地有新规定

—严格的计划管理,不得新建单一的独立住宅

南宁云-南宁晚报(记者黎兆齐)有条件,有诉求的地方按照《一村一图一则》的要求迅速编制村庄规划。 未列入近期城市更新计划的村庄,必须完全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首先要通过建设公寓式住宅或处理联排式住宅,建设新的分户住宅要求……昨日,记者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获悉, 为了保障我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合理用地,日前在自治区发布了《关于保障我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要求,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要求,观察分户的合理性,搞好与户籍管理的联系。 依法认定农村宅基地取得资格,不得以户籍分户作为宅基地取得资格前置条件的严格用地标准,农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150平方米的上限。 吸引村民合理选择,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必须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完全利用存量土地,减少耕地或不占领,占有永久的基本农田,不占有生态保护的红线

实行新的解体要求。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优先采用农村闲置建设用地,经批准方便建设住宅,应当严格按照“新拆迁”的要求,将原有宅基地归还村集体。 实施旧复垦拆迁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本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合理用地诉求。 要加强规划保障,在县级、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规划中,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预留空间,有条件、诉求的地方要按照《一村一图一则》的要求加快村庄规划。

实行分类管制。 编制“多规合一”村规划的,未编制严格按照村规划实施管理的“多规合一”村规划的,按照县级制定的农房建规划管理办法或者村规划设计通则,与新的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规划进行联系。 在现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明确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边界范围内,已经列入近期城市更新规划的村庄,应当结合更新方案,统一处理村民住宅的诉求,不得新增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未列入近期城市更新规划的村庄,必须完全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首先要通过建设公寓式住宅和共同住宅的处理来处理新的分户住宅要求,不得新建单一的单独院式住宅。

在优化用地审批程序中,《通知》要求各地优化当地实际用地审批和农村建设规划审批流程,简化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为农民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 并严格执法监察,对新的违法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认真解决,“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坚决维护耕地红线。

(作者:黎兆齐)

标题:“广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有新规 不得新建单家独院式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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