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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法院金融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发表

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等

南宁云——南宁晚报(见习记者禤智君)昨日,广西高院发布广西法院金融审判十大经典案例,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期货强制纠纷等方面。 案件审理密切结合全区法院审判的实际,审判结果具有示范性和借鉴意义。

同日,广西高院、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金融纠纷投诉情调对接工作的意见(试行)》,对推进金融纠纷投诉情调对接工作的目标、文案、保障等作出了规定。

■典型示例(摘录)

网络贷款合同由比较有效的法院支持银行诉讼请求

年5月3日,徐某在网上与银行签订“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约定徐某向银行借款7万元,贷款年利率为7.3625%。 合同签订后,银行发放了贷款7万元。 但年6月3日以后,徐某停止支付贷款利息,截至2019年3月3日,逾期利息4435.52元,逾期罚息183.67元。 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退还徐某贷款本金7万元,支付逾期利息和罚息、律师代理费。

柳州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银行提供的证据表明“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是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签订的,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合法有效。 银行履行发放贷款的义务,徐某按期偿还借款利息构成违约,银行的诉讼要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平均没有上诉。

●典型的含义

本案贷款是银行近年推出的新的网上贷款业务,借款人可以通过(智能手机的)银行应用等方法登录自己的账号申请这类贷款。 在这种贷款中,贷款双方未通过签名、盖章的方法签订书面合同,但借款人在网上向银行申请贷款、签订合同、履行银行发放贷款的合同义务等复印件以借款人身份认证为前提,网上借款合同的形成也以借款人提交的申请为基础

本案贷款电子文件的采信规则,对处理当前日益增加的网络贷款纠纷的证据审查认定问题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也可以提醒网络贷款中的双方当事人观察保护个人新闻、及时保存交易数据,依法以多样化的玩法保护自身权益

司机不得无故离开事故现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黄某为爱车向保险企业投保了汽车损失险。 随后,黄氏将车借给朋友廖某开车,年12月5日发生自杀式爆炸事故,造成车严重损坏。 事故发生后,里奥某受伤前往医院,离开事故现场,路人报警,警察部门认定里奥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由于保险企业对保险车辆的损失拒绝赔偿,黄某向法院起诉,责令保险企业支付车辆保险费、救济费。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廖某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通报保险企业,保险企业未证明廖某有违法驾驶情况,且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明确,保险企业也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证明义务,要求赔偿 保险企业不服,提出上诉。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的含义

关于本案,司机廖某在交通事故后离开现场,没有及时通报保险企业,但没有妨碍警察部门的调查。 交警部门认定事故的事实、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结合车辆损坏情况,明确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属于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保险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立法精神,保险条款中的被遗弃保险车辆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应当理解为无正当理由的行为,但司机廖某离开事故现场是去医院治疗伤口,有合理正当理由,无故被遗弃保险车辆离开事故现场是 本案的判决不支持保险企业拒绝赔偿的抗辩,对保险企业正确适用免责条款,依法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起到积极的作用。

(作者:禤智君)

标题:“广西法院金融审判十大典型范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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