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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的话

年4月15日是我国第五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今年的活动主题是“多次整体传达国家安全观,统一以前传达的安全和非以前传达的安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保障”。 贯彻落实整体国家安全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年度要点工作,紧密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突出形势任务,推进整体国家安全观和党中央、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关于国家安全事业的重要决策部署, 为了促进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的提高,《检察日报》请专家深入阐述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法治政策措施,敬请关注。

构建变动秩序下的大国安全体系

年初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是二战以来最严重的全球危机,严重影响全球秩序。 从国际因素看,战后主要国家和地区依赖条约体系建立平均体制的基础由国际法普遍公理转化为疫情下生存博弈而出现的具体情况的考虑,挑战了中国的外部形势。 从国内因素看,疫情加剧了管理风险,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社会经济二次伤害,对我们既定的历史进程和议题构成了一定的干扰。 但是,越是国家整体安全受到侵犯的时候,我们越必须冷静地评估长时间的局势。 应习总书记的要求,保持战术力量,多次下线,通过各种具体局部偶然因素和变量,审视长期历史形成的趋势、方向和远景,“不怕浮云,不蒙眼睛”、“变化”本身就是“不变”趋势的一部分

从长时间以来、大历史观的形势评价来看,此次疫情对我们国家安全体系的冲击具有必然性,但不能改变历史的基本趋势。 我们可以对当前国家的整体安全进行三个基本面的形势评估。

第一,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和制度安全具有根本的战术地位,要善于运用法律思考和法治方法损害疫情对国家政治安全的影响。 这种影响在国际上,中国大国对疫情阶段性胜利所表现出的制度特点和管理效能加剧了两个体系之间的紧张局势,中国对疫情的人道主义歧视性大体上或平等主义人道主义为世界秩序建立了新的道义基础,形成了基于团结仁爱的歧视政治, 从而主导相应的国际语言和国际惯例,有可能消除西方马基雅维利、霍布斯以来的斗争、基于实力的秩序差异政治。 因此,我们积极推进中国道义上的人权观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进入国际法律的话语、规则和实践体系,因为在世界防疫方面做得更多,大国承担着构建正义秩序基础的责任。 疫情对政治安全的国内影响表明,防疫对我国国家治理提出了正确解决道义与功利、必要性与合法性关系的尝试,这些都与政权安全和制度安全密切相关。 防疫一方面要多次举国救助,实施无差别人道主义援助,展现执政党“以人民为中心”的道义理念,另一方面要提高疫情社会组织化程度,适应较为有效的疫情控制需要,必须在手段上限制权利,引入强制行使公权力的因素。 依法治国大体上遇到法律保存、法律优势等合法性大体上是应急、应变等必要性的考虑,今天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建立政治安全和制度安全,需要很多智慧来消除必要性与合法性之间的张力,特别是制定紧急状态法, 依法确定紧急状态的条件、类型、程序、公权力的行使方法和边界、公民权利限制或者部分法律条款中止的条件、紧急状态下的公共规章、服务。

“国家安全教育日,听专家阐述关联法治政策措施”

二是确保经济安全,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整个历史进程,只有通过深化改革开放来防范和防范重大风险。 疫情会冲击经济安全,但不会改变整体平稳的趋势,其中要运用法律加强改革成果,形成政府与市场的明确边界,形成政府手段和市场手段在法律配置下的互补互利和利益。 多次自主完善的经济主权和实体工业体系,在巩固实体经济、不断寻找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动能的基础上,积极融入世界产业结构。 这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通过完善的工业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和强大的生产能力,运用法律手段严格管制经济“脱实向虚”,防止各种经济泡沫,为各类新业态提供增长和动力机制,这是“强身健体”之本, 虽然对服务等形成了冲击,但我们只有经济体质的健康和强大才能为抗击疫情提供强大的生产能力,保护经济主权免受冲击,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和逐一发挥正确的政府作用,才能不发生疫情下的市场失灵和社会失灵,经济公共安全和社会失灵 实体经济与要素市场的充分结合为疫情过后形成新的资源配置、产业形式、市场模式提供了巨大的潜力。 这些都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历史成果,需要进一步寻找和巩固和提高法治政府建设的新动能。 另一方面,我们必须继续在以规范行政权为核心之前传达法治政府的建设,优化政府和市场的边界。 这次防疫中,市场供给、配置与政府动员、控制相结合,可以产生强大的中国抵御疫情的力量,法律是其中的根本保障。 另一方面,年是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一年,我们必须考虑如何寻找法治政府建设的新动能。 为新经济业态提供制度引擎,通过政府法律行为为各种市场因素的结合、配置提供稳定的服务环境,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抑制市场泡沫,应该成为新的大体。 法治政府建设兼顾“合法权利”和“良好服务”将成为优质快速发展和巩固经济安全的新方向。

“国家安全教育日,听专家阐述关联法治政策措施”

第三,科技安全越来越成为提高国家整体安全的积极增量,也成为加剧许多复杂社会无序运行的变量。 它内在于我们“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主题,与全球化时代第二个现代背景下风险社会的到来交织在一起,成为我们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课题。 每一次技术革命都是世界大国崛起和弯道超车的重要契机。 我国目前也处于以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为代表的智能技术革命时代。 这是因为为了增进国家整体安全,必然要重视科学技术质量,提高科学技术含量,发挥一个科学技术潜力。 而且,科技成果对社会生活深度和广度的数量级影响指数,以及开发和转化利用过程本身的不确定性,也成为影响国家安全的内在变量。 此次疫情表明,为加快制定以生物安全法为代表的技术安全法,确保源头防范风险,有必要通过立法确立“剩余风险”。 在已知无法根除风险或需要基于优势容忍部分技术风险的情况下,法律将确立国民“风险共享、收益共享”的责任伦理和风险分配正义,进一步打破公共服务、资源分配、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的现有制度

“国家安全教育日,听专家阐述关联法治政策措施”

基于上述基本形势评估,我们不仅对此次疫情不会从根本上影响中国整体安全充满信心,还必须以此为契机深入思考确保国家整体安全的法治建设,形成新的战术评估。 第一,法治建设必须学会与相对性和差异化共存。 法治是一个尺度,但它追求动态平衡和相对统一。 安全是一个相对概念,是在各种变量和相互关系中维持明确性和稳定性的能力,这种能力的供给离不开法律的统一、稳定、公开、公平而获得,但国内外利益格局多、价值观念多样,也可见生活习惯性背景下法治建设本身并不绝对整齐 法治是确保世界违背信念行事连贯性的根本稳定性力量。 因为它本身是灵活的,维持着反省的合理性。 二是法治建设要学习解决非常规、超常规的问题,培养解决非常规问题的思维、方法和能力。 法治追求常态和规范,但社会的快速发展往往以超常规的突变方法进行,在一些连续突变中也能保持稳定的趋势。 21世纪国家的快速发展本身基于一定的非常规思维和超常规思维,经济快速发展、技改创新、公共管理往往挑战现有范式,在改革创新之前传授方法,淘汰过去的规则,我们的法律不能发挥保守的力量,也不明确 要学会在范式僵化的条件下进行制度创新,通过法律发挥响应乃至引领的功能。 这次疫情面临的维护国家安全暴露出的最大问题是依法治国解决常规问题所形成的思维方法和能力还不足以应对许多复杂性和变异性问题,在具体情况下如何合理平衡各种利益、 如何重复刺激性与合法性的统一,如何超常规地处理例外状态面临的问题,如何将抽象合理地解释、应对、结合为大体具体的决策,我们的法治能力越来越需要提高。 例如,在疫情防控行政组织法设计中,如何依法建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合作治理的框架,确保信息表达、协调、合作乃至各自酌量失真的反思合理性,突破了以往古典行政组织法遗留下来的层面行政要求,达到了地方政府随机应变和中央政府比较的效果。 第三,法治建设必须兼顾国内和国际,当前需要运用法律进行涉外交流,增强接近世界舞台中心的能力,通过法律实践和制度弘扬中国价值观,有力维护国家在世界舞台上的国家安全和核心利益。 在全球疫情防控挑战中,要运用法律应对无礼挑衅,将争议转化为法律技术和程序,在全球公共合理平台上运用规则进行处理,并通过法律实践将我国疫情防控背后的国家价值观、经验和技术沉淀在国际规则和规则中。

“国家安全教育日,听专家阐述关联法治政策措施”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旭)

充分利用刑法,保护国家安全

整体的国家安全观要求构建国家安全体系,统一内部安全与外部安全、国土安全与国民安全、前传后传的安全与非前传的安全、自身安全与共同安全。 随着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科技水平的提高、综合国力的日益飞跃,我国以前安全行业面临的威胁已降至次要地位,但以前未流传的安全行业面临的威胁逐渐增大。 外国敌对势力渗透我国对我国的经济安全、网络安全、文化安全等存在潜在危险,现代社会各种风险的提高对国民安全、生态安全等也可能造成严重威胁,今年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发生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在和平时期,刑法是维护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工具,用刑法手段保护国家安全特别是非以前就安全的,是国家安全事业的重要拷贝。 刑法以打击犯罪为己任,无论是狭义的国家安全还是广义的国家安全,都有可能受到各种犯罪行为的侵害,这些犯罪的危害性与普通犯罪不可同日而语,一旦发生后果将不堪重负,其定罪需要特殊的刑事政策。 打击刑法犯罪必须法治化,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以下“国家安全”均为广义采用)的打击也必须依法进行。 用刑法手段保护人民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的,必须解决以下三组关系:

安全和自由。 安全是没有危险、不受威胁的状态,自由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的可能性,其可能性越多就越自由。 安全在许多价值目标中处于基础地位的安全得到满足时,自由更重要,但在生存受到挑战、社会面临危险时,安全诉求必然更强烈。 人民安全的地位高于个人安全,离开了整个社会,个体无法生存和快速发展,在全人类成为命运共同体的现代社会中更是如此。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正在动摇社会的基础,给人民的安全、国家的长期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危险,那时安全就处于高于自由的位置。 例如,以民族分裂为目标、以反现代极端主义为思想基础的恐怖主义犯罪试图打破中华文明的基本框架,破坏中华文明的核心价值,反恐斗争是拥有红色基因、保卫现代化的中华文明的斗争,反恐刑法是保卫民族、保卫文明的重要 疫情期间的传染病防治措施包括传染源管理、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必须切实落实这些措施,全员行为自由、选择自由必须受到一定限制,这些措施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这些措施包括 是危险的,解决它是对违法行为的报复和制裁,更是遏制和预防危险行为,对人民安全国家的保护和保护。

“国家安全教育日,听专家阐述关联法治政策措施”

公正和效率。 公正是法律的生命线。 鉴于其处罚的严厉性,刑法应该特别重视公正的价值。 报复刑是公正的必然要求,但惩罚的目的不是报复,而是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的危害行为,这需要考虑到效率的价值,需要通过适量的惩罚投入迅速达到最大的预防效果。 在刑法适用活动中,特别是在涉及国家安全的情况下,不能将效率置于辅弼的地位。 此时,要适当加大刑法追求目的性、追求有效性的分量。 对于暴力犯罪等严重威胁国家安全的犯罪,刑法应该是功能性而不是响应性的,预防控诉在反恐刑法中处于更重要的地位。 在重大疫情爆发的情况下,疫情防治犯罪的解决要多次提出公正的要求,平衡定罪活动和犯罪给传染病防治带来的危害,注重高效价值,适应个案分析和犯罪防治、维护人民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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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和主观。 犯罪包括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前者表现出犯罪对法益的危害,后者是通过犯罪行为、案件情节、案外因素等表现出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犯罪的成立必须主客观一致,基于客观主义刑法观,一般来说,客观罪在定罪活动中的地位高于主观罪,法益侵害的地位高于违反规范,社会危害性的地位高于人身危险性。 但是,在整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这种已经引起的着眼于法益侵害后果的响应性刑法并不足以切实维护国家安全,主观罪过决定了常规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必要性,因此,要比较有效地防止国家安全犯罪的发生,应对威胁国家安全的犯罪

具体来说,在刑法中维护国家安全,必须在使用刑法的基础上使用足刑法:立足于整体国家安全观,使用足刑法,实现刑事政策刑法化;在刑法的基本上,使用刑法,实现刑法手段的法治化。

的刑法大致有好几次。 罪刑法定大体上是刑事法治的保障,是刑事活动不可挑战的基础。 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必须有明确的刑法依据。 但是,对构成要件的解释有不同的做法和策略,为了实现安全价值,在刑法中发挥一个维护国家安全的功能,为了预防和抑制将来可能发生的危害人民安全、国家安全的行为,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解释中适用实质性的解释角度 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是两种不同的解释路径,前者认为构成要件只是“是”的评价,后者认为也包含“是”的评价,根据文案的模糊性和语言的张力,将哪些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尽可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 一般来说,形式解释有利于实现刑法的合理性、稳定性,实质解释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性、比较有效性。 国家安全视域下刑法的适用是有针对性的活动,应该运用实质性解释的角度。 例如,对恐怖主义犯罪,必须在语言基本意义的射程范围内,通过综合考虑案件的所有因素来明确危害性程度,将哪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纳入构成要件范围,以体现惩罚圈的要求。

“国家安全教育日,听专家阐述关联法治政策措施”

犯罪相当低调。 犯罪大体上是公正司法的要求,但报复刑和预防刑对犯罪行为的基本理解不同,前者认为刑罚相当于已发生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后者认为刑罚裁量相当于预防未来发生犯罪的诉求,现代合并主义的刑罚观是以刑罚报复为前提的预防 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适用刑法时,比起处罚更应该加以抑制。 因此,一经定罪,必须实现刑法干预的早期化,对暴力犯罪等危害严重的故意犯罪,要重视打击预备行为,迅速发展到动手后的执行阶段,不要产生严重的后果。 对疫情期间的过失危险犯,应当采取重点考察违反规范的行为,推断行为可能导致传染病扩散的危险的方法。 量刑时应增加预防诉求的分量,充分考虑对未来犯罪处罚的常规预防和特殊预防。 但是,重视对预备行为的打击仍然要适用对预备犯从宽处罚的规定,推定方法的使用仍然要遵守罪刑法定和证据规则,即使加大了对预防指控的考虑,也仍然不能突破报复刑罚的限制。

“国家安全教育日,听专家阐述关联法治政策措施”

客观罪和主观罪的结合。 法益侵害是成立犯罪的基本依据,只有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的客观危险,才能成立犯罪。 但是,在决定刑罚轻重时,行为违反规范的程度,行为人的危险性应该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不同国家在安全行业发生的犯罪主观罪过有很大差异。 这些人的人身危险性不言而喻。 对这些犯罪,在构成要件的解释中应通过实质解释刑法的适用范围来扩大,量刑时应充分考虑特殊预防的诉求。 对疫情期间干扰公共卫生的过失犯罪分子,行为人违反的规范毕竟是特殊时期的应急措施,这些应急措施虽然有正当性,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人自由。 大多数情况下,违者在主观上往往是基于运气心理的过分自信的过失,他们平时遵守纪律,不具有犯罪者特有的反社会性格,谴责性很低。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在量刑时,对安全的追求为了不压倒对自由的尊重而广泛。

“国家安全教育日,听专家阐述关联法治政策措施”

值得观察的是,即使侧重于安全、择优效率,也不能任意扩大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范围。 只意味着危害国家安全,没有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不能量刑有罪,必须否定思想犯的存在。 广义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和一般犯罪在外表上可能是一致的。 例如,金融犯罪、计算机犯罪、环境资源犯罪等,即使是一般的刑事犯罪,也有可能威胁国家安全,或者是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或者是经济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等威胁国家安全的,都可以适用刑事政策。

(作者: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王政勋)

(作者:王政勋)

标题:“国家安全教育日,听专家阐述关联法治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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